【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王某君诉杨某航赡养纠纷案——继子女应依法履行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基本案情】 王某君(女)于1999年10月与杨某勃结婚,杨某勃的儿子杨某航时年9岁。婚后王某君生育一对儿女,杨某勃于2017年12月26日因病去世。2017年12月15日,由杨某鹏(杨某勃的弟弟)执笔立下一份分家协议书,其中约定合家生活或分开生活的情况下,杨某航分别每月向王某君支付生活费用6000元或4500元,但这份分家协议书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人的签名。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杨某航每月均支付6000元左右的生活费。2020年5月起,杨某航与王某君分开各自生活,没再支付任何费用。王某君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航支付其拖欠生活费,并每月支付其赡养费。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航支付王某君赡养费42000元(从2020年5月起至2022年8月止),于2022年9月起每月支付王某君赡养费1500元。杨某航不服,向揭阳中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二审认为,杨志航与王某君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王某君与杨某航父亲结婚时,杨某航年仅9岁,杨某航称其没有与王某君共同生活明显不合常理,且杨某航未能有效举证证实其“由奶奶抚养教育”的主张。分家协议书虽没有证人、在场人签名证实,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格式,但杨某航也有按照其中的内容向王某君支付生活费用,现王某君要求杨某航支付相关生活费用,符合民法典关于成年子女向父母给付赡养费的情形,予以支持。杨某航、王某君在二审时均陈述王某君生育的两名子女均在上学,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由杨某航每月支付给王某君生活费用1500元符合本案和当地生活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的审理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 本案中,王某君与杨某勃结婚时,杨某航年仅9岁,符合对象为未成年继子女;其次,继子女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其进行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杨某航接受了继母王某君的抚养教育,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符合给付赡养费的情形。现王某君所生育的两名子女均在求学,王某君称其身体有病、没有经济来源,诉请杨某航支付赡养费依法有据,杨某航以已有家庭、疫情等不再继续支付赡养费理由不成立,杨某航应承担赡养扶助继母的义务。 法院依法认定受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应当赡养继母,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积极妥善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 主办人:揭阳中院 林斯特 编写人:揭阳中院 林斯特、曾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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