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陈某峰诉陈某璇离婚纠纷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更新时间:2023-03-21 已浏览:698 文章来源:原创

【基本案情

    陈某峰与陈某璇于2018年11月相识谈婚,2018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对儿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于2020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儿子现随陈某峰一起共同生活。女儿现随陈某璇一起共同生活。

    2022年7月5日,陈某峰向榕城法院起诉离婚,子女由其抚养等。陈某璇应诉后主张:2020年6月23日,因家中煤气泄漏,其和父母三人严重烧伤,住院治疗了85天,现身上多处瘢痕增生需要药物和压力等抗瘢痕治疗,视情况后期可能需进行瘢痕整形术,而本人工作收入不多,离婚后需要陈某峰支付经济帮助款予以过渡。

【裁判结果

    榕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虽系自愿结合,但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鉴于陈某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中煤气泄漏被严重烧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遂在对离婚、子女抚养及探望等事宜作出判决外,酌情判决原告陈某峰应向被告陈某璇支付经济帮助款2万元。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涉及妇女在婚姻、家庭及财产等多方面的权益,审判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作出了规定,该制度是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利益的保护,为其因离婚而受到的损害提供救济途径。

    本案结合双方经济情况及被告的实际困难,本着公平原则,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帮助款2万元,依法保护了女性申请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


主办人:榕城法院 陈潮亮

编写人:榕城法院 郑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