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王某诉胡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有正当理由独自变卖夫妻共同房产可不分割售房款
【基本案情】 王某与胡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两子,在深圳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胡某名下。2014年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王某离开家庭,胡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其时长女24岁,长子为17岁,次子为11岁并患有童年孤独症)。2019年,胡某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售房款为291万元。后由胡某出资、以长子的名义在老家建了一幢房屋用于家庭居住。2022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50%的售房款。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了案涉房屋,王某要求分割案涉房屋售房款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分割给王某30%的售房款。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二审认为,胡某虽有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是否应对该售房款进行分割,还需判断胡某变卖涉案房产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王某自2014年离家至今没有负担过家庭支出、孩子抚养费及次子医疗费,由胡某独自抚养孩子,特别是抚养患有精神疾病的次子,期间的家庭生活必需开支本就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且胡某以长子名义建房系用于家庭居住,故胡某主张是因家庭生活开支压力过大需出售涉案房产、出售涉案房屋未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胡某将售房款进行挥霍或非家庭开支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鉴于王某离家期间未支付过家庭开支、其家庭仍需抚育患有精神疾病的次子,在夫妻二人未对家庭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分割、未对多年来的家庭开支、次子接下来如何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王某仅主张对涉案房屋出售款进行分割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故二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根据该规定,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可以申请分割共同财产,在适用时应把握夫妻一方不当处分财产行为需要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度。 本案通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综合涉案家庭具体情况及证据进行判断,依法准确把握法律适用问题,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主办人:揭阳中院 陈益文 编写人:揭阳中院 张柔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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