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英与被告张某友赡养费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2-03-14 已浏览:1002 文章来源:原创

【基本案情】

张某友系张某英的长子。张某英的丈夫去世后,张某英年老体弱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张某友很少向张某英支付赡养费,张某英生病时,张某友很少关心照顾。2019年7月1日,张某英向法院起诉张某友要求支付赡养费,后张某友向张某英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赡养费。张某英向法院申请撤诉后,张某友每月给付原告张某英赡养费500元。张某英在2020年患上皮肤病,张某友给付张某英2300元用于治疗。2020年8月后张某友不再给付赡养费。张某英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友给付赡养费、生活费及医药费。


【裁判结果】

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友有赡养张某英的法定义务,原告张某英请求被告张某友每月支付赡养费1200元,合法合理。法院遂判决:一、张某友自2021年起于每年的9月1日向原告张某英支付一年(自2020年9月1日开始计算)的赡养费14400元,直至原告张某英过世为止。二、张某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补偿原告张某英2020年9月1日前的生活费和医药费合共1万元。

【典型意义】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做到敬老爱幼,相亲相爱,互相帮助,和睦共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既依法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孝顺”文化和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主办人:揭东法院 张纯滔

编写人:揭东法院 张纯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