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夫妻间相互扶养属于法定义务——杨某与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2-03-14 已浏览:935 文章来源:原创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5年,杨某经揭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壹级。杨某独立生活能力差,且自身存在部分疾病。2019年3月18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予刘某与杨某离婚。2019年7月13日,刘某与杨某分开生活,且没有支付生活费给杨某。2021年1月5日,杨某以刘某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每月向原告支付扶养费和护理费。 【裁判结果】 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告系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壹级,独立生活能力差,且自身亦存在部分疾病,目前每月只有220元残疾保障金,该收入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开支需要。被告有劳动工作收入,且夫妻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遂判决:刘某给付杨某自2019年7月起至2021年5月期间的扶养费18400元;自2021年6月起,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杨某当月扶养费人民币8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在法院判决不准许本案被告与原告离婚的情况下,被告与原告仍存在婚姻关系,原告系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壹级,独立生活能力差,且自身存在部分疾病、无经济能力,被告应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本案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婚姻期间的扶养费,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示范效果。 承办人:揭西法院 李少欢 编写人:揭西法院 颜壮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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