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依法支持民政部门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黄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诉监护人黄某某系未成年人小英(化名)的生父,黄某某离婚后,小英与黄某某共同生活。2020年6月25日凌晨,黄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中对小英实施性侵害。后黄某某被榕城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榕城区民政局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向法院申请撤销黄某某对小英的监护人资格。鉴于小英的母亲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尚未及时提起撤销黄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榕城区民政局遂依法向榕城法院申请撤销被诉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 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作为小英的父亲,是小英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对小英负有教育、保护的义务。但其不仅没有对小英尽到教育、保护的义务,反而对小英实施性侵,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小英的身心健康,严重危害小英的健康成长。法院遂判决撤销被诉监护人黄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每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本应呵护被监护人茁壮成长的监护人却对未成年人做出了侵害行为,远远突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违背人伦,令人不齿与心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其他监护人、村(居)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民政部门在其他主体未申请的情况下,有责任向法院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在小英被监护人黄某某侵害权益的情况下,依法履行职责,向法院申请撤销黄某某对小英的监护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一审终审制,在立案后两周内依法作出撤销监护权的判决,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 承办人:榕城法院 黄淡容 编写人:榕城法院 黄淡容、郑奕媛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