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散播前女友不雅视频,获刑2年!

更新时间:2020-12-24 已浏览:2180 文章来源:原创

来源:揭阳日报第5版社会·民生《法庭内外》栏目

时间:2020/12/22

记者:黄燕丹

通讯员:林昭仪 吴惠心

 

      90后小伙小耿(化名)因不满前女友与其分手,竟多次将前女友不雅视频发上微信群,并配上“包养、一条龙服务”等文字,甚至将前女友相关生活照及视频截图贴在小区墙上……日前,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强制侮辱罪判处小耿有期徒刑2年。

     【案情回放】复合不成生怨气,竟公开前女友不雅视频

       2018年3月份开始,小耿(男,1996年生,惠来县人,小学文化,曾犯寻衅滋事罪)与被害人小丽(化名)交往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曾在一小区租房同居。后两人因故产生矛盾,分分合合。

      一段时间后,小耿继续要求小丽做其女朋友,小丽不同意。小耿因不满小丽与其分手,心生怨气,竟多次将其私自持有的小丽不雅视频连同小丽的正面生活照发布在其所创建的有30多名成员的微信群内,配上“上门服务,需要的联系”“包养,一条龙服务都来找我”等文字,并将生活照连同视频截图张贴在被害人住处楼下,借此侮辱小丽。

       2019年2月20日13时许,民警在惠来县将小耿抓获归案。

     【法官说法】侵犯个人名誉隐私,构成强制侮辱罪

       该案主办法官指出,结合具体案件来看,小耿擅自公布被害人不雅视频及正面生活照的行为使微信群中人员和被害人的周围邻居既能无遮拦地看到被害人身体的隐私部位,又能结合正面照片辨识被害人真实身份,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及性羞耻心,损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与人身权利,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小耿上述行为并未得到小丽允许,既违背小丽意志,亦使小丽无法及时阻止和抗拒,具有强制侮辱罪中的强制性,客观上已公然侮辱了小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一款的规定,小耿的行为符合强制侮辱罪的特征及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强制侮辱罪。小耿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法律严惩任何侵犯个人人格尊严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目前,通过网络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广大群众在发现自身名誉、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鉴于网络特有的不稳定性、易修改性以及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损害后果难以控制等特点,被害者在遭受侵害的第一时间要主动采取对有关图像、影音进行留存等手段固定保留证据,并适时采取公证手段对证据进行公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