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未约定付款期限,官司打不赢?

更新时间:2020-11-04 已浏览:2876 文章来源:原创

       时隔半年,家住揭西棉湖的肖扬(化名)拿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时,压在心里的石头总算落地了:一笔原以为无法追讨的货款收回了。这是一宗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何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卖方收回欠款?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你“以案释法”。

       案  结算“凭条”未约定付款期限,一审被判超诉讼时效

      因经营需要,被告林央(化名)多次向原告肖扬购买塑料软管,201664日肖扬与林央进行结算,林央确认结欠肖扬货款16.3万元。此后,肖扬多次向林央催讨,林央拒不还款。肖扬遂于20199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付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案债权超过3年诉讼时效,驳回肖扬的诉讼请求。

      之后,肖扬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央自2013年开始多次向肖扬订购货品,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林央通过电话向肖扬订货,肖扬通过货运站把货物发送给林央,林央收到货物后以转账方式付还部分货款,未还部分逐次累计,双方于201664日进行结算,林央确认尚欠肖扬货款16.3万元。林央表示,肖扬于20166月底向其催讨欠款,其拒绝还款。但肖扬对林央这种说法不认可,并表示其多次向林央催讨欠款,林央称经济困难,承诺慢慢分期还款。同样的,林央对肖扬的说法也不认可。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央应付还肖扬16.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关键

      对于未约定付款履行期限的买卖合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否是诉讼时效的开始?这取决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债权人、债务人的具体表现。

法官介绍,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非否定权利本身或其行使。该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约定付款时间,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未约定付款履行期限的合同。

      林央于201664日向肖扬出具欠条时,双方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林央主张本案债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肖扬于20166月底向其催讨欠款时开始计算,则林央应当举证证明肖扬向其催讨欠款时其已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或者肖扬向其限定还款期限,但林央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肖扬也不予认可。因此,林央该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直到201999日肖扬起诉前,不能认定肖扬的16.3万元债权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应从肖扬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债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肖扬请求林央偿还欠款16.3万元的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肖扬要求林央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