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广 东 省 揭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5)粤52刑更563-569号 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对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提请的陈频、翁鹏宇等7名罪犯减刑案件予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陈频、翁鹏宇等7名罪犯的提请减刑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地址: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揭阳监狱监区。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地址: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522031)。 附件:减刑假释公示表(法院)20250617.zip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
榕城法院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获省级先进集体称号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老干部局召开全省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议,榕城区人民法院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被授予“全省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据悉,榕城法院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现有离退休党员47名,委员3名,书记1名。一直以来,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该支部长期坚持发挥组织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坚持讲政治守初心、重实干做表率,引导离退休老干部在基层社会治理、法院文化建设等领域发光发热,彰显党员本色。 聚焦“老有所学”,支部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聚魂,创新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过政治生日、重温入党誓词等活动,引导老党员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聚焦“老有所乐”,支部积极组织老党员参与院机关党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打造党建活动与文化养老一体化场所,鼓励老干部参与书画创作、采风摄影等文体活动,为退休生活增添光彩。 聚焦“老有所为”,支部汇聚银发力量,动员老法官深入基层,积极助力单位人才培养、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邀请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老党员讲亲身经历、革命传统和廉政故事,聘请资深退休法官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开展多元解纷工作,积极配合化解涉古城拆迁、文旅经济等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新时代退休党员的风采和担当。 榜样如灯塔,照亮前行路。下一步,榕城法院将以此为起点,化荣誉为动力,再接再厉、笃定前行,持续加强党建引领,团结凝聚支部力量,为推动榕城区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智慧和力量。 【采写】江铭 图片来源于榕城法院
-
【入库案例精选】邱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为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设“入库案例精选”专栏,选取揭阳法院部分入库参考案例予以刊载,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厚植法治根基,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邱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 ——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起诉请求变更探视权行使方式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关键词 民事 探望权 调解 重复起诉 受理 基本案情 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邱某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陈某应给予协助。但调解书没有明确邱某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因陈某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导致邱某无法正常行使探视权。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陈某停止以各种形式阻碍邱某行使探视权;2.陈某协助邱某行使探视权,并规定探望时间、地点、方式。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粤5281民初*号民事裁定:对邱某的起诉,不予受理。邱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3)粤52民终*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22)粤5281民初*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虽已对探望权行使予以明确,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并不明确,双方又无法达成协议。邱某基于探望权行使产生的新需求,并针对调解书未具体约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时间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为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邱某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故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要旨 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探望权纠纷具有特殊性。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当事人实际情况改变,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基础条件可能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发生变化,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产生新的需求,构成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方式的新事实。生效调解书虽确认双方就探望权行使达成的协议,但若协议约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并不明确,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有争议而导致探望权无法实际行使的,当事人可以针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另行提起诉讼。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248条
-
法治护航促发展!惠来法院到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开展送法入企活动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司法服务精准度,切实助力“一化一海五优特”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近日,惠来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少华带领刑事、民事法官等一行深入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为园区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送上专业实用的“法治大餐”。 “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用工者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亦是其必须履行的……”活动现场,惠来法院法官杨泽鹏、曾林琳化身“法治讲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核心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法院办理的涉大南海石化工业区有关典型案件,就劳动用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合同纠纷等企业经营中的热点法律问题展开深入解读,将抽象法条转化为生动警示和实操指南,并就如何防范经营风险、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优化劳动管理机制等提出了具体建议。 普法讲座后,活动进入热烈的法律答疑环节。与会人员纷纷抛出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实务难题:“公司经营过程中,在订立合同时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运用哪些方式,能更高效快捷地解决涉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等常见纠纷?”在场的法院干警们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逐一“把脉问诊”“对症开方”,不仅就涉及的问题给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还对其中蕴含的法律知识一一进行剖析解读,有效提升了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活动尾声,陈少华代表惠来法院为广东石化责任有限公司等企业送上《民法典》等实用法律书籍及宣传手册。参会人员对此次活动给予高度评价,纷纷点赞,“这场普法活动干货满满,特别是法官们深入讲解了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安全生产、合法经营、劳动管理等共性问题,我们听完受益匪浅。” 此次“送法入企”普法活动,不仅为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注入法治动能,更成功搭建起法院与企业之间的法治沟通桥梁。接下来,惠来法院将以此为契机,持续强化对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的司法服务力度,完善健全“送法入企”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树立“依法治企”理念,为打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更加坚实的司法力量。 【采写】林昭仪 吴惠心 【摄影】吴惠心
-
【法庭内外】借离岛免税政策走私牟利,获刑!
一边享受“离岛免税政策”,一边钻空子非法“套购”商品再转卖牟利,这样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离岛免税政策走私货物的刑事案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至4万元。 案件回放 “套购”走私300多万元免税商品,买卖双方领刑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纠集、组织被告人林某胜、赵某等人在海南省海口市通过“黄牛”寻找旅客套购海南离岛免税商品,然后送往深圳市给被告人周某、林某琼销售。被告人林某隆明知陈某等人实施走私行为,仍应陈某的要求出借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及亲友的信用卡,并协助陈某转账、提现,用于非法套购免税商品。 周某、林某琼明知陈某等人实施走私行为,仍向其提供购物资金共计3317万多元。 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期间,陈某等6人共非法套购免税化妆品近312万元,经计核,偷逃税款达70多万元;套购各类洋酒完税价格合计74万多元,经计核,偷逃税款达35.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林某胜、赵某、林某隆、林某琼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情况下,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纠集、组织林某胜、赵某等人实施走私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某明知陈某等人实施走私活动仍为对方提供资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某胜、赵某受陈某纠集参与走私活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林某隆为陈某等人实施走私活动提供银行账户及信用卡,并协助划转、提现走私资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林某琼受周某指使划转走私资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陈某等4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套购”行为碰不得! 法官介绍,非法“套购”主要是指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和购物额度规避税收监管,其本质是利用免税品和完税商品之间的价格差来转卖牟利,实质是走私行为。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合法经营者造成不公平竞争,还破坏了税收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个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仅限本人自用,切勿将自己离岛购买的免税品转卖他人,更不要组织利用他人离岛身份进行套代购,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承担法律后果。此外,购买商品应通过正规渠道,切勿相信网上代购免税商品的信息以及寻找代购人员套用个人信息的招聘广告,以免上当受骗、财物两空。 【来源】揭阳日报 【记者】黄燕丹 【通讯员】林敏梅 陈妙珊
-
【法庭内外】以案说法,守护绿美揭阳
重视生态功在千秋,保护环境造福万代。6月5日是世界环境保护日,揭阳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通过3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案例,向社会大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案例1 擅自砍伐林木,触法被判刑罚 2020年4月,温某与另外两人(均另案处理)承包了普宁市某山地上的一片桉树林,后在没有取得林业等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相应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5月下旬雇佣工人砍伐桉树并出售。经鉴定,被砍伐林地的地类是乔木林地,林种是水土保持林,被砍伐面积为32亩;桉树为优势树种,被滥砍伐林木的蓄积量为149.1264立方米。 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温某与同案人在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中,共同预谋、实施,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温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温某服判息诉。 案例2 非法开采稀土,获刑罚并赔偿 2023年3月,侯某、林某、李某与周某威、周某拖(均已判刑)合谋在揭西县某山上非法开采稀土,并确定各自所占股份份额。随后,侯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并雇佣多名技术人员在山上打孔采样分析稀土含量,并购买硫酸铵、水泵等材料设备,采用稀释山体中的离子型稀土矿的方式非法开采稀土,稀土矿被严重破坏,并造成林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降低,损害当地生态环境。 经鉴定,侯某等人非法采矿破坏的稀土氧化物11.65吨,析出的离子相稀土氧化物4.77吨。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03万元,生态损害价值92.63万元。 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林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开采稀土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侯某、林某和李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侯某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2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侯某等3人与同案人周某威、周某拖连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司法鉴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40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林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禁渔区内电鱼,6人代价很“刑” 2024年4月下旬,被告人黄某驾驶渔船载着被告人温某、唐某城等5人,在禁渔区使用电拖网进行捕捞作业。随后,6人被海警查获,并查获渔获物24筐,重量共计86.9千克,核定价值为1872元。 经鉴定,涉案渔具属于“单船(底层)桁杆拖网”,被列为“过渡渔具”,实测最小网目尺寸小于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且涉案渔法属于电力捕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文禁用的捕捞方法。 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权、黄某、温某等6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7个月有期徒刑至拘役3个月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揭阳日报 【记者】黄燕丹 【通讯员】李 洁 谢晓芬 侯林睿 吴惠心
-
【入库案例精选】张某甲等诈骗案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为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设“入库案例精选”专栏,选取揭阳法院部分入库参考案例予以刊载,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厚植法治根基,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张某甲等诈骗案 ——诈骗罪与关联犯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以每条个人信息1元的价格向QQ好友“农夫”(另案处理)购得“好分期”等网贷平台的公民个人网贷信息资料共1800多条,并将个人网贷信息录入“聚某宝”虚拟平台。2020年10月中旬起,张某甲先后伙同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汪某、钟某甲、程某、钟某乙在广东省揭阳市一废弃工厂和揭阳市一小区内,假冒“聚某宝”网贷平台客服人员,通过虚拟电话卡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网页链接等方式联系网贷人员,以催促归还到期网贷的方式对上述人员实施诈骗。得手后,张某甲通过“阿德”(另案处理)将骗得的赃款利用“聚某宝”APP后台“速优米”提现。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独占其骗得的赃款,钟某甲、钟某乙、程某、汪某所骗赃款须与张某甲平分。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汪某、钟某甲、程某、钟某乙采取上述手段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等14人共计人民币160405.97元。其中,张某乙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钟某甲获利人民币11500元,程某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汪某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张某丙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钟某乙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2020年8月19日17时许,张某丙以上述相同手段,通过钟某乙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骗走被害人高某8580元,得手后由张某乙提取赃款,张某丙、张某乙、钟某乙三人分赃。案发后,钟某甲退赃25555元,钟某乙退赃10600元,张某丙退赃8580元。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粤5203刑初*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钟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被告人钟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八、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九、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8421.5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十、责令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汪某、钟某甲、程某、钟某乙继续退赔李某等15名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115922.47元,其中高某的损失由张某乙、张某丙、钟某乙共同退赔。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汪某、钟某甲、程某、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犯罪团伙,冒充网贷平台的客服人员,利用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网络链接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网贷信息资料共1800多条信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后续张某甲又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成立犯罪团伙,冒充网贷平台的客服人员,利用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网络链接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 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乙、张某丙、汪某、钟某甲、程某、钟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其中张某乙、张某丙分别介绍汪某、钟某乙加入犯罪团伙,量刑时酌情考虑。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汪某、钟某甲、程某、钟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张某丙、钟某甲、钟某乙积极退赃,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甲、张某丙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乙、汪某、钟某甲、程某、钟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 裁判要旨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53条之一
-
直击“模拟庭审”,这堂“公开课”敲响廉政警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强化青年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近日,揭阳市直机关工委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清风护航・廉洁相伴”模拟法庭庭审实践活动。市直机关单位百余名青年干部走进揭阳中院第一法庭,沉浸式体验庭审过程,直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链条,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模拟庭审现场↑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声敲响,由揭阳中院刑庭法官担任的“审判长”宣布开庭。模拟庭审现场,来自市直单位的青年代表以及揭阳学院的学生代表分别饰演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家属等角色,生动还原了一场基层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受贿刑事案件的庭审全过程。 模拟庭审现场↑↓ “审判长”沉稳把控庭审节奏,有序推进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及合议庭评议、宣判等环节,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公诉人”当庭展示工程项目台账、相关凭证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有力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帮助他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资金结算,多次收受财物3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辩护人”则围绕部分款项的性质等进行辩护。在事实与证据面前,“被告人”当庭认罪,在忏悔中揭示贪腐受贿心理嬗变过程。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整场庭审气氛庄严肃穆,让在场青年干部深受震撼。 此次沉浸式模拟庭审活动,既是通过审判场景再现法治威严与司法公正的特殊课堂,更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创新实践。通过选取与机关干部履职密切相关的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例,设置角色扮演、庭审观摩环节,让扮演者沉浸式体验、让观看者真实性感受,有力警醒广大青年干部以案为戒,深刻认识到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以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时刻保持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高度警惕,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下一步,揭阳中院将继续探索“司法+廉政”教育模式,开展更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扣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筑牢不想腐的思想堤坝,为全力建设产业强市、和美揭阳,加快打造粤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采写、摄影】林昭仪 【视频来源】揭阳广播电视台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理诉讼费用公告
为规范诉讼费用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我院开展诉讼费用专项清理工作。 请以下人员(详见附表)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到现场、邮寄材料等方式联系本院立案庭办理诉讼费退领业务。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需提供生效判决文书案号、收款人身份证明材料、收款账户信息,个人签名或者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法治路129号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邮政编码:522031) 联系人:陈荣(电话:0663-8212116) 附件: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附表.rar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
关于巡察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的反馈意见(社会公开)
根据市委巡察工作统一部署,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1月24日,市委第一巡察组对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开展巡察,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巡察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存在差距 1.政治建设仍需加强。一是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有落差。党组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够深入。二是巩固运用主题教育成果不充分。 2.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差距。一是深化司法改革不到位。二是指导帮助薄弱法院脱薄工作仍需加强。三是专项治理未达预期。 3.履行审判执行职能存在不足。一是部分审判案件质量不高。二是提升执行质效能力不到位。三是促推治理能力仍需提升。 4.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是思想认识有待提升。部分干部职工对意识形态工作认识有偏差。二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三是制度机制不够健全。 (二)整治漠视群众利益问题和不正之风还需加大力度 1.司法为民意识有待提升。一是上诉案件移送时间较长。二是诉讼费退费不到位。 2.工作作风不严实。一是执行“三个规定”不严格。二是信访协调联动机制不够畅通。三是部分诉讼案件归档不规范。 3.涉财内控管理存在风险。一是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不够严格。二是执行案款发放不到位。三是资产核算管理不够规范。 (三)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存在薄弱环节 1.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到位。一是党风廉政建设重视程度不高。二是廉政风险防控仍存不足。 2.党建工作存在短板。一是党建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现象。二是党内组织生活不够严肃。三是“三会一课”记录不规范。 3.队伍建设存在不足。一是选人用人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不到位。三是出国(境)证件管理不够规范。 (四)落实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仍需发力 个别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效不够明显。 二、意见建议 一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是扛牢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筑牢廉政风险防控堤坝。 三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组织建设。 (联系人:陈钦禄,电话:0663-8212997) 中共揭阳市委第一巡察组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