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司法中的“情法两尽”

更新时间:2019-09-02 已浏览:2873 文章来源:1

“情法两尽”与情法关系光谱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金人元好问这句缠绵悱恻的词句,世人多感叹其写尽“情”之不易。但换个角度来看,此句似乎由若干可以进行法学评价的词汇构成,大体包含法律运行环境(世间)、主体与客体(人与物)、刑事问题(生与死)、民事问题(相许)等内容,其核心意象在于一个“情”字,归旨则是无尽开放的(为何物)。如果继续开启脑洞,我们不妨认为,这寥寥14字中潜含着一个法理学意义上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言之,此句如同“天问”一般,直接命中古今中西法律史上一个最为纠缠不清的重要问题,也就是“情”与“法”的关系问题。

    姑且不论“情为何物”,对情法关系进行最大化约,大抵有“情法一致”和“情法无关”两种极端情形。但世事并非非黑即白,如同矛盾普遍存在,“情法冲突”可能正是古今司法常态。无论是古希腊悲剧中执意殓葬亡兄不惜触犯王命的安提戈涅,还是中国先秦倡导“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的儒家圣贤,都在不同层面对情法关系,尤其是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表明了态度。

    如果进一步引入结果变量,还会有“以情害法”“法不容情”“酌情准法”“法外求情”“情法两尽”“情法两失”等不同情形。总体而言,现代法治尽量排斥不确定之“情”对“法”之确定性的干扰,“法不容情”是常见表达,“以情害法”则是反面典型。在中国传统司法中,“情法两尽”是理想追求,具体做法则是“酌情准法”,甚至不免“法外求情”。但二者也有共同点,那就是都竭力避免“情法两失”的后果。“情法两尽”遂成为理解中国传统司法的一个重要固有词汇,如果将其话语和实践置于中国传统治理秩序的意义网络之中,作为透视传统司法文明的重要向度,并以现代法治范式作为参照系(而非评判标准),或许能够洞见古今中西处理情法关系难题的经验与智慧。

“情法两尽”具有历史一贯性  

    在《历代刑法考》中,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针对中国传统司法经验智慧,富有洞见地总结指出:“败法乱政不可,违情不可,力求情法两尽”。“情法冲突”是古今司法都会遇到的问题,解决方案就是“情法两尽”。《尚书·大禹谟》谓“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尚书·吕刑》谓“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尚书·立政》谓“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这些都是“情法两尽”的先声和归宿。《论语·子路》载:“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进一步凸显了传统司法求中致和的思想基因。

    《汉书·董仲舒传》载:“春秋之治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董仲舒通过“春秋决狱”身体力行地实践了原情论罪的司法主张,奠定了后世司法重视伦常情理的基本样态,也为“情法两尽”由思想进入实践开辟了道路。

    经过魏晋南北朝大规模的法律儒家化活动,至隋唐时期形成了“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平”的理念也被贯彻到司法实践中。所谓“古今之平”,正是“情法两尽”的理想状态。宋代士大夫以积极入世的心态参与基层治理与秩序重建,其对于户婚田土等民间细故的重视和寓教化于狱讼、以书判振纲常的努力,使宋代司法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独具特色。

    明清时期是“情法两尽”司法传统最为成熟与丰富的时期,彼时流传至今的诸多判牍中不乏“情法两尽”的典范。

    清末民国时期虽然历经法制剧变,但是在民初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和最高行政审判机构平政院的判决和裁决中,仍然可以频繁看到裁判者对于“允协情法”“情法两尽”的强调和坚持。

    回顾中国司法文明史,从先秦典籍对“祥刑”“中罚”的原则性要求,到董仲舒“原情论罪”的疑案裁判,到唐律“古今之平”的立法原则,到明清判牍中“情法两尽”的普遍主张,再到民国司法中“允协情法”的历史遗存,都可谓是“情法两尽”司法传统的不同表现形态,都是对“情法冲突”这一永恒问题的具体回答。这表明“情法两尽”是具有历史一惯性的司法话语和实践。

“情法两尽”具有文化特殊性

    “情法两尽”的表达方式是中国式的,是中国司法文明乃至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殊载体符号。中国传统文化的思维方式是实践辩证的,虽然古人经常使用国与家、华与夷、忠与孝、礼与法等看似对立的话语,但用意与其说是希望一分为二,不如说是试图合二为一。在这些范畴的光谱中,事实上存在诸多渐变的现实可能。如果“像古人一样思考”,当会发现在情与法之间是“两而不分”又“两而可尽”的关系,并非也不需要泾渭分明,而是一种动态平衡。

    “情法两尽”中的情与法内生于“天理、国法、人情”话语体系之中,是中国老百姓日用不知、习行不察的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情”有人之常情、利害之情、人情世故和事实情节等不同义项与维度,“法”也不同于西方成文法传统下具有较高规范确定性与司法准据性的法律,而是一个包含律令、律例、礼典、乡俗乃至天理、人情等不同法源系统的多元综合有机体。

    “情法两尽”的操作方法是中国式的,凸显着中国司法文明乃至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殊背景和思维逻辑。“情法两尽”司法方法深嵌于中国传统司法秩序,以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为思想根基、以儒家化的伦理法为规范前提、以行政与司法合一制为体制环境、以明法通经的司法官为运用主体、以中庸主义法律思维为思维逻辑,并以“法不外乎人情”为文化土壤。

    “情法两尽”的实质功能是中国式的,旨在实现中国司法文明乃至中国传统法制的独特治理追求。

    “情法两尽”司法技艺是在传统中国基层治理秩序建构和社会控制实践中,因应多重治理需要和治理条件,并由基层司法者发挥自身经验与智慧创造出的一种兼具治理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民间纠纷解决思路。但“情法两尽”司法技艺的运用范围是有限的,不是所有的司法官员在所有的司法案件中都能够加以运用,不能过于超越律例体系的涵摄范围,还应当在结果上满足和谐安宁的治理要求。

【“情法两尽”蕴含着治理智慧】

    “情法两尽”司法传统中蕴含化解情法冲突,建构优良秩序的治理智慧,是传统司法实践中合乎治理需要和经验逻辑的自然产物。中国传统司法如欲实现社会治理与基层控制目标,要害之处不在于裁判者拥有多么高超的法律素养抑或逻辑思维,而在于其能够直面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和民间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作出诸多看似超越法律之外,其实尽在情理之中的裁判和决断。

    作为传统司法技艺的“情法两尽”,正是肩负基层治理的司法官在多重因素的指引之下,采取的合乎实际的举措。“情法两尽”司法技艺的频繁运用是与传统中国,尤其是明清时期的基层治理状况分不开的。彼时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民间纠纷,尤其是户婚田土细故日益增多,许多地方“好讼成风”。虽然不乏有心尽断家务事的父母官,但更多时候面临的是“案多人少”、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力严重不足的局面。在彼时的治理体系架构之中,州县官员又必须为国家法律的落实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承担第一责任。在种种限制条件之下,基层司法者越来越多地选择采用“情法两尽”的司法技艺,并且日益运用娴熟,最终为基层秩序建构与社会治理作出了贡献。

    “情法两尽”司法技艺是中国传统司法和基层治理的客观需要,是一种指向基层治理秩序建构的审判艺术,其对于风俗人情的尊重与体认,对于法律规范的坚持与变通,对于法律效果与治理效果的兼容与并收仍有现实意义。当代中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并且对“依法审判”具有事实和价值上的认同与肯定,但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与“情法两尽”司法传统相类似的社会基础。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时代,如何破解司法改革难题,助力国家治理,“情法两尽”的智慧与经验值得重视。

(作者:吴 欢 朱小飞,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