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尽心尽责秉公办案 当事人心存感激送锦旗
10月24日上午,刑事被告人孙某涛及其家属将一面印有“司法为民,青天有鉴”的锦旗,亲手赠送给市中院刑二庭许业华法官,以表达他们对市中院刑二庭法官公正审理案件的诚挚谢意。 据了解,2015年11月10日,揭阳市榕城区检察院向榕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孙某涛伙同他人通过翻越栏杆的方式进入揭阳市综合中专学校,先后在该校教室盗取笔记本电脑、吉他等财物,数额较大,提请法院以盗窃罪追究孙某涛的刑事责任。11月19日,榕城区法院一审认定孙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孙某涛以其没有参与盗窃作案为由提出上诉。市中院于2016年6月27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榕城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仍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涛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孙某涛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孙某涛实施盗窃作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判认定孙某涛实施盗窃作案的直接证据,只有孙某涛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而案发现场无法有效提取及判断犯罪嫌疑人遗留痕迹,监控录像截图无法看清犯罪嫌疑人的面部,其他涉案人员均在逃,涉案赃物也未能提取到案,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孙某涛参与了盗窃犯罪。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孙某涛参与实施盗窃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依法改判孙某涛无罪。 判决生效后,孙某涛及其家属订制锦旗并专程送到法院以表感谢,盛赞法官明察秋毫、公正办案。刑二庭庭长吴惠水、主办法官许业华也当面向孙某涛释法明理,希望孙某涛积极向上,做一名守法公民。 许业华法官表示,刑法既要严惩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保障人权,要坚持做到不枉不纵,对于无法做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应秉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处理,而不能打折扣进行判处。 (据市中院刑二庭材料,整理人、摄影:林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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