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陈淑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更新时间:2024-07-02 已浏览:3029 文章来源:原创
关于拟对罪犯陈淑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粤52刑更377号 罪犯陈淑芳,女,1992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209254324,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高中文化,住普宁市梅塘镇社山村东门53号之1。 2021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21)粤52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罪犯陈淑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陈淑芳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因罪犯陈淑芳怀孕,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决定对陈淑芳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陈淑芳以其处于怀孕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查,罪犯陈淑芳于2024年6月12日经普宁华侨医院医学诊断,结论为:宫内妊娠11+周单活胎。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将罪犯陈淑芳暂予监外执行。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提出。 来信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治路129号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联系人:周法官,0663-8212806。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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