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1-10-05 已浏览:1651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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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明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揭惠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起诉人起诉称: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了广东省南粤交通揭惠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的揭惠高速公路Al标段后,成立了项目部。2016年3月10日,该项目部与起诉人签订《土方购买及运输协议》,起诉人承揽了工程的土方运载等工程项目,依照运输协议起诉人履行了相关运输工程量。双方于2018年6月3日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最终结算书》《结算协议》《张立新运费最终结算书》,确认总欠款人民币(下同)5139435.75元。然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只是付还两笔款共计48万元,至今尚欠款项4659435.75元。起诉人认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侵权,广东省南粤交通揭惠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作为发包方对于工程款负有连带偿付的义务,故向法院起诉。

 

【案件焦点】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日期2015.01.30时效性》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起诉人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法官后语】

随着当前经济的发展,市场繁荣的同时伴随衍生的还有各种类型的合同及经济纠纷。面对此类纠纷,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法院难以确定。以本案为例,浅谈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1.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在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首先应当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管辖以及该管辖约定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由此可见约定管辖有以下限制:(1)约定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协议;(3)约定管辖法院必须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4)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须在起诉时能够明确;(5)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2.合同没约定或约定无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系法定管辖,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常常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理解上存在困难。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法律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中,“接收货币一方”的“接收货币”,当事人常常简单的认为是起诉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中指向的对象,在处理案件实务中,我们应认定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权利义务。因此,应当以合同约定具有接收到货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来确定谁是“接收货币一方”。

       

        (编写人: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  邓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