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获刑!
来源:揭阳日报社会·民生版《法庭内外》栏目 时间:2020/7/27 记者:黄燕丹 通讯员:郑奕媛 林昭仪 近年来, 蛤蚧、蜥蜴、乌龟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其所谓的“食用”“药用”价值 而受不法食客追捧, 在市场需求及高额利润的驱使下, 不法分子为了利益不惜以身试法, 进行非法猎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 利用经营药材生意的便利,在自家店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周某亮栽了。近日,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周某亮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涉案蛤蚧干制品40只 价值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亮在榕城区经营一家药材店,并在其店内向他人(另案处理)非法收购40只蛤蚧干制品等物。2020年3月9日,公安机关在周某亮店里查扣到其非法收购的40只蛤蚧干制品等物,并将其抓获归案。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0只疑似蛤蚧干制品均为爬行纲蜥蝎目壁虎科大壁虎的干制品,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家贸易公约》附录Ⅱ,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估算总值人民币33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亮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周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对野生动物及制品交易 零容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本案中,周某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0只蛤蚧干制品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为自己食用或出售等目的而非法购买,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保护野生动物、拒绝食用野味,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野生动物是生物圈中的重要角色,肆意捕杀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也容易导致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滥捕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危害性。
本案被告人周某亮最终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了代价,给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同时也警示教育社会公众,要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才能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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