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团伙跨地跨国合作 一家三口两人被判死刑 揭阳中院对梁某胜等12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公开宣判
6月25日,广东省揭阳中院对梁某胜等12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公开宣判,7人被判死刑、2人死缓,其余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无期徒刑不等。其中,陈某香(越南籍)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罚执行完毕以后,驱逐出境。涉案财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中广西籍贩毒团伙和惠来籍贩毒团伙互相勾结,多次实施跨地跨国毒品交易,从广西运送海洛因到揭阳进行贩卖。广西籍梁某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6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通过被告人陈某香的联系和翻译,认识了“越南阿哥”,双方密谋贩卖毒品海洛因事宜。梁某胜出毒资200万元向“越南阿哥”订购海洛因,并指使农某培、陈某雄等人分别运到广西、广州与人交接进行贩卖。惠来籍庄某鹏、唐某云是夫妇,庄某徐为其子,庄某贞与农某结夫妇是唐某云的妹夫、妹妹。在庄某鹏的组织下,家人、亲戚走上贩毒不归路,庄某贞、农某结多次到广州与人交接运输毒品到惠来,庄某徐多次为毒品交易转账。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庄某鹏自2015年下半年到2017年7月被捕前,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毒品交易量大;2017年1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唐某云与越南籍“肥妹”交易4次毒品海洛因,毒资以现存方式付还“肥妹”140万元,转账给“肥妹”共计407万元。 法院认为,梁某胜等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依旧走私、贩卖、运输,且数量多,无视国家法律,法院判处梁某胜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庄某鹏、唐某云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雄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农某培、庄某贞、农某结、赵某南、陈某、李某胜等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陈某香帮助他人走私毒品海洛因,构成走私毒品罪;庄某徐帮助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梁某胜、庄某鹏、唐某云、陈某雄、庄某贞、农某结、农某培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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