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明察秋毫断案 终判维护合法权益 外地上诉人向省高级法院院长写信表示感谢

更新时间:2018-05-29 已浏览:1851 文章来源:1


一宗涉及外地企业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三位法官深入细致的审查和研判下,得以继续履行合同。日前,上诉人即该外地企业收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民事判决书,终于放下沉重包袱,让长期积压在仓库的产品得以交付而履行合同、挽回损失,更不用向对方公司返还尚未交付货物的57万多元货款以及支付高达75万元的巨额违约金。为表示感谢,该企业特地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送上感谢信。

2015年7月15日,广东某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钢铁公司)与郑州市一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向材料公司采购碳质耐火材料,材料需要按照高炉的设计图纸生产,总价为1512322.5元;约定交货期为材料公司收到钢铁公司发货款后7天内全部货物到达高炉现场;付款方式为钢铁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并于发货前经其验收合格后向材料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40%发货款。材料公司收到发货款后七天内货到钢铁公司现场。2015年9月17日,钢铁公司向材料公司发出《联络函》,通知其该合同暂缓。2015年12月23日,两公司对《供货合同》予以部分变更,签订了《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将“微孔碳块由厚度85mm加工成厚度61mm”,对原合同的标的物种类、数量、金额进行了变更,其余合同条款不变。协议签订后,材料公司重新制定了生产计划表,载明产品规格与发货量以及交货日期即预砌验收通知,钢铁公司对该生产计划表表示无异议。两公司均确认合同约定的产品用于钢铁公司旧的生产线即1#高炉的检修工程。

钢铁公司在一审时诉称其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12月29日支付给被告40%的发货款即573189元,材料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发送部分货物,尚欠货物经多次催促,材料公司以“所余部分材料因为有特殊加工标准,只能在验收后方可发货”为由而不发货构成严重违约,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及协议,返还已支付货款573189元并向其支付赔偿款及窝工损失共计1872171元。材料公司辩称因为所余部分材料有特殊加工标准,只能在验收后方可发货,且由于钢铁公司早前对过去老合同的不诚信以及新合同履行中的变来变去,其坚持要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再发货,而对方一直不愿前去验货且突然诉讼提出退货并索赔巨额经济损失,认为“这无疑是将他们这样的小公司推向绝境”。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和协议、材料公司返还钢铁公司已支付货款573189元并向其支付违约金75万元。材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1月10日,揭阳中院受理该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涉案标的物规格、参数以及生产程序较复杂,合议庭认真阅卷审查,并多方了解,经过庭前和当庭调查以及庭后察看现场等,认为这是一起定作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需要从整体意思表示以及合同的本意来看待和解释,后来签订的协议中,合同标的物具有特殊要求,是特定物,交货日期也作了变更,即“预砌验收通知”,而钢铁公司没有到工厂预砌验收致材料公司未能发货,材料公司不构成违约,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驳回钢铁公司全部诉求。

事隔不久,材料公司特地向龚稼立院长写信以表感谢,称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和河南省企业向合议庭三位法官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明辨是非,伸张正义。信中还特地提到:作为外地人,异地诉讼最怕地方保护,三位法官以严谨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的案情调查,审清了事实真相,精准判案,令人心服口服,真正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