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疫情谎称销售口罩诈骗钱财,3人领刑
2月26日,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惠来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蔡某煜和林某桂、许某燕共3宗诈骗案,并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蔡某煜、林某桂、许某燕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年六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口罩急缺、需求量大,被告人蔡某煜、林某桂、许某燕产生了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犯意,遂利用公众急购口罩的心理,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主动添加被害人微信好友谎称出售口罩等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并在收到货款后拉黑对方。蔡某煜、林某桂、许某燕诈骗金额分别为1.44万元、2.5万元、3600元,所得赃款部分用于个人花费。案发后,被告人均已通过家属主动退赔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煜、林某桂、许某燕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蔡某煜、林某桂、许某燕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进行诈骗,依法应从严从重惩处。鉴于被告人蔡某煜、林某桂、许某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能通过家属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据3位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的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分别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一方面,市中院与市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制定了《揭阳市公检法司关于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刑事犯罪协作配合工作意见》,对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形成打击合力。另一方面,市中院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关于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及时全面掌握全市法院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做到快审快判,有力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态势,确保我市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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