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全市首宗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更新时间:2018-12-20 已浏览:2113 文章来源:1

12月18日,普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普宁市占陇某印染厂、被告人吴某旺、肖某荣、吴某善、张某武、杨某平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揭阳地区首宗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0月19日,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涉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普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及时向被告单位和吴某旺等五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对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根据其个人意愿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为降低污水处理成本,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被告人吴某旺作为被告单位普宁市占陇某印染厂法定代表人,先后雇佣被告人肖某荣、吴某善、张某武、杨某平及同案人陈某弟(另案处理)等人,在工厂污水处理设施的初沉淀池中私设暗管并连接厂外管道,直接排出厂外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经普宁市环保局监测站对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该印染厂所排放污水化学需氧量超标948倍、硫化物超标0.58倍、苯胺类超标1.22倍,其中“苯胺类”属有毒、有害污染物质。被告人吴某旺经营的普宁占陇某印染厂于2012年7月至今因违法排污等行为,先后被普宁市环保局及普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17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普宁市占陇某印染厂、被告人吴某旺、肖某荣、吴某善、张某武、杨某平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单位普宁市占陇某印染厂将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私设暗管向外排放,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污染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普宁市占陇某印染厂赔偿因其违法向水体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46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事务性费用和生态损害鉴定费用25万余元。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先后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林某、工程师曹某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涉案污染环境行为对公共水域的生态损害、废水排量计算等专业问题做了说明。控辩双方分别就被告人刑事犯罪和民事赔偿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及辩论,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

该案庭审历时4个半小时,普宁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及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普宁市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对本次庭审进行全程同步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