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尽措施仍无果 “执行不能” 怎看待?

更新时间:2018-11-26 已浏览:1674 文章来源:1


来源:揭阳日报要闻

时间:2018年11月23日

作者:林泽君

 

当前,人民法院正如火如荼开展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行动,然而,很多申请执行人对此有误解,认为解决执行难就是将所有执行案件执行到位,如果有一件没有执行到位,那一定是法院执行不力,以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以国家信用作背书,只要有生效文书就一定要执行到位,要求法院兜底、承担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责任”,这显然是讲不通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并非法院不努力执行,而是这些案件客观上“执行不能”。那么,何为“执行不能”呢?

执行不能,指的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在现有条件下,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实现,但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执行不能”案件是“执行难”中啃不动的骨头。下面让我们通过以下两个典型案例,具体了解一下。

案例1 交通事故赔偿案申请执行 法院穷尽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

2016年3月29日,老年人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老年人洪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揭东区原白塔镇政府前路段发生碰撞,造成洪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洪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一处。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该案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洪某将驾车人陈某及该摩托车所有人林某告上法庭。经审理,揭东区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洪某人民币111829.69元车辆所有人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3月23日,洪某向揭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揭东法院分别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林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法院申报财产和配合调查,也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经全面查控,仅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在某银行有小额存款、林某在支付宝有小额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揭东法院遂依法裁定划拨二被执行人存款共3358.87元付还申请执行人。

同年7月3日,揭东法院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二被执行人各拘留15日,并多次到陈某家,均未能找到其人,林某则去向不明。至此,揭东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亲眼见证法院已想尽办法、穷尽手段,理解并表示法院已尽力。案件只能进入终本程序。

【案例2 被执行人入狱且无其他财产 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20151024日,庄某龙因开垦荒地种植农作物一事到庄某玲家找其理论,双方发生口角纠纷,后庄某玲等人用木棍对庄某龙实施殴打,致其颅脑损伤、肋骨骨折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庄某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后庄某玲被抓获,随后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2016113,揭西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庄某玲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后庄某龙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经审理,揭西法院依法判决庄某玲应给付庄某龙赔偿款人民币300072.24元。

2017427,因庄某玲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庄某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511,揭西法院通过委托向在监狱服刑的庄某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揭西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庄某玲银行存款2748元以清偿赔偿款。经全面查控,揭西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庄某玲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正在狱中服刑,没有履行义务能力。2017816,揭西法院将庄某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赔偿款难以执行到位。

因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人庄某龙一度情绪激动,愤愤不平。因庄某玲的故意伤害行为,庄某龙身上留下九级残疾、十级伤残各一处,同时住院治疗花去巨额费用,致其背负巨额债务,又因伤残不能正常工作,致使庄某龙一家生活困难。执行干警多次协同当地政法委、镇委、居委领导及司法所人员到其家中多次交流沟通,释法答疑,申请执行人最终表示理解法院工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上面两个真实的案例,相信大家大概了解什么是“执行不能”了吧。

那么,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呢?或者就意味着案件永远无法执行了?

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对策,以期破解“不能”的僵局:

1、若具备执行条件可恢复执行。定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或经申请执行人举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将案件予以恢复执行。

2、给予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如果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条件的,可得到一定数额救助。如上面案例,2018年1月10日,庄某龙向揭西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符合发放司法救助条件。2018年3月15日作出司法救助决定书,对庄某龙进行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人民币30000元。

3、经当事人同意后启动“执转破”。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可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法院经审查对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后,案件将进入破产程序。这样可使“僵尸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用破产方式化解纠纷。

针对“执行不能”当事人又应该如何防范呢?

1、诉前、诉中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2、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3、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4、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