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背负巨额债务 妻子不知情还得跟着“买单”?

更新时间:2018-07-11 已浏览:1639 文章来源:1

2017年3月初,杨某突然收到惠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里面清清楚楚地写着,她的丈夫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而作为共同被告的她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某一下子惊呆了!

难道,从此就要背上巨额债务?

 

丈夫多年不着家

为了孩子不离婚

1993年2月,惠来县人唐某与梅州市人杨某在惠来县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各方面发展不错,开始杨某在打工,1999年怀孕第二胎孩子后就在家理家务。1997年至2007年,唐某用其投资收入及家庭收入共购置了9处产业(二处登记在两人名下,其余7处登记在杨某名下)。2007年,他们开始经营广州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开始由杨某负责经营,自2010年后,公司经营收入由她支配。

2010年开始,唐某与杨某夫妻关系不好分居了。是年5月份左右,正读初三的大女儿,听父母亲在家里吵架,知道父亲在外面有了小三。此后,唐某就搬到外面住了,到后来一两个星期或者一两个月才回一次家看望其儿女。唐某曾提出离婚,但杨某不同意,因为儿女还小,她不愿意孩子从小在单亲家庭长大,离婚的事就一直拖着。

2014年,唐某跟杨某说他于2012年至2014年共向陈某借款1000万元用于投资一水产公司,要求杨某卖掉物业还款,杨某不同意。

 

巨额债务从天降

名下财产岌岌危

2016年11月3日,陈某将唐某、杨某、陈某洲告上惠来县人民法院,杨某听信唐某“我会处理好的”,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因为杨某没有到庭,失去了当庭质证、辩证的机会,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收据》原件各4份,证明唐某分4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陈某洲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唐某收到原告的借款1000万元的事实。

惠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某与被告唐某是夫妻关系,杨某未能提供其与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个人财产约定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或提供唐某与原告之间的借款明确约定为唐某的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且其与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置大宗物业,大部分资金系唐某的投资收入支付,也说明了唐某投资收入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上。唐某为投资水产公司向原告所借的款项,虽以个人名义,但应认定为唐某与杨某夫妻的家庭共同债务。遂判决,唐某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陈某借款本金合共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杨某、陈某洲应对唐某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接到判决书,杨某慌了,照此判决,她名下的财产就岌岌可危了!

 

明察秋毫细调查

公平正义护无辜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陈与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以及在此前提下唐、陈洲、杨的责任问题。

唐某承认借到陈某1000万元,陈某洲承认为唐某的上述借款作连带保证担保,承认代唐某收到陈某转给的1000万元。而杨某则怀疑借款的真实性,并主张即使借款真实,她也不承担还款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主张其与唐某夫妻感情不和,唐某自2010年起便不在家中居住,其女儿出庭证实了该主张。唐某在一审庭审时也承认自2009年开始因与杨某夫妻关系不太好,经常不在广州,因此,杨某与唐某自2010年开始夫妻关系不好的事实可以确认。

唐某对外借款用于投资公司,却在本案中主动要求其妻子杨某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明显不符合常理。并且,从该案查明的事实看,唐某从未亲自收取涉案借款的任何款项,其对于陈某是以现金还是转账方式支付涉案借款的具体金额、笔数以及其归还利息的具体金额及次数均不清楚,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指示陈某洲将涉案借款转账给谁,上述事实和行为足以对唐某陈述借款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基于唐某与杨某目前的婚姻状况以及利益冲突,唐某对涉案借款的认可,不能当然地产生唐某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陈某仍需就其与唐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关于陈某与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以及在此前提下唐某、陈某洲、杨某的责任问题。第一,陈某自述其是多家公司的股东,从事多项经营活动,故其有相应的现金出借能力。但是,陈某提供的现有证据并未能证明陈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第二,对于涉案借款的支付方式,陈某在其民事起诉状、一审庭审、二审庭审的陈述均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第三,陈某提交《借记卡明细清单》,但该银行账户户名为陈某洲,且清单上相对应本案4笔借款的时间并没有款项出入,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过转账方式履行部分借款的出借义务。陈某主张第二、第三、第四笔借款共700万元通过现金支付,除《收条》外却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且与其在一审庭审时主张涉案借款基本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陈述相矛盾。综上,陈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唐某盛支付1000万元,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与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唐某对涉案借款的认可,因其与陈某之间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陈某清偿,法院对此不予处理。陈某洲认可该案借款并承认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其也可自行向陈某主动还款,法院对此也不予处理。

从而,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杨某不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采写手记

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一般情况下,女性结婚之后都会把家庭视为安身立命之所,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家庭,为丈夫孩子付出了一切。即使丈夫对家庭完全不负责任,甚至总是破坏家庭气氛损害家庭利益,已经不爱不管不顾妻子了,但仍然有些为人妻者还是不肯离婚。比如上述案件中的当事人杨某。

也许是因为从一而终的观念,也许是因为沉没成本原理,投入越多越舍不得放弃,所以妨碍了女性做出正确的决策与行动。一个叫做“配偶”的人,与自己已分居多年,恩断义绝,还跟别人借贷巨额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却要求自己连带偿还借款。女性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能避免婚姻结束而巨额债务却才开始的危险。

相比男性,目前女性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仍有待改善,万幸的是,有法律武器可以保护女性。女性要学法懂法,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道德沦丧、见利忘义的人,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将要离婚之前,为了多分财产或恶意转移财产,损害配偶利益。但是,法律如明镜高悬,法官也都是“火眼金睛”,他们是正义的使者,人民的保护神。他们会审核各种证据材料,判断借贷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即使夫妻一方自认,也不会单纯“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就算丈夫真的借贷了巨额债务,但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要求妻子共同偿还债务,也于理不合!

女性朋友如果遇人不淑,要记得拿起法律武器!

 

法官提醒

为了防止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纠纷,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出借人应保存好款项交付的相关凭证。因现金交付款项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故建议以转账方式履行款项交付,且收款人最好是借款人本人的账户。如果借款人要求将还款直接转到他人账户,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向其出具书面通知。如果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凭证上签名,以保障债权能得到借款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偿。

2.同理,借款人也尽可能以转账方式归还借款,而且最好通过借款人本人的账户还款,收款人最好是出借人本人的账户。如果出借人要求将还款直接转到他人账户,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向其出具书面通知。

3.借款是否有计算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在借款凭证中明确约定。

4.法院传唤尽可能本人到庭,“有理庭上说,有证据庭上出示”。本案中杨某一审时没有到庭,不知道原告是怎么说的,不知道事情如何发展,错过了当庭质证、辩证的机会,自己合法权益受损都不知道。

(刘春玉 林武欢 林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