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公布,揭阳中院1篇入选!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2026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评选活动。经过全省各地法院初评,以及省法院组织的院校法学专家、审判业务专家复评,最终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出80篇优秀裁判文书和60场优秀庭审。其中,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曹利承办的(2025)粤52民终1101号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严谨的逻辑论证,在众多参评案件中脱颖而出,成功入选2026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核心在于厘清业主在自有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法律性质与程序要求。裁判要点包括: 第一,业主在专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合理需要,即使涉及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即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本身不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需业主共同决定的“改建、重建”事项。只有根据供电企业等相关部门专业意见判断安装充电桩应对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或重建时,该改建或重建事项才属于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而非“在业主专有车位加装充电桩”本身。 第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积极配合并协助,其出具的同意证明仅为申请安装的前置程序,而非对施工安全或合规性的最终审批,是否具备安装条件应由供电等专业部门现场勘察后依法判断。物业公司不得以其员工非专业的消防安全判断为由,拒绝履行配合义务,更不得以自行发起但未达通过率的业主意见征询结果,阻断业主正当的申请流程。 【推荐理由】 该判决书逻辑严谨,论证充分,在新能源汽车普及与充电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具有鲜明的裁判导向和规则指引价值。 法律适用准确,说理透彻。判决精准区分了“业主对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与“改建、重建共有部分”两个法律概念,明确指出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不当然属于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纠正了物业服务企业及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偏差。 积极回应民生关切,体现绿色原则。判决旗帜鲜明地支持业主正当需求,明确物业公司的配合义务边界,指出其不得以非专业主观判断替代法定协助职责,更不得滥用业主共同决定程序架空政策支持,有效破除了充电桩安装的“物业拦路虎”困境。 程序指引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判决厘清了“物业出具同意证明”与“供电企业现场勘察”的关系,既保障了业主申请权利,也尊重了专业部门的判断权,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是司法助力绿色低碳出行、服务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 此次获评,是全市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院庭长带头办案机制的生动体现。院长作为“关键少数”,带头承办案件并打造出全省优秀精品,充分彰显了院领导以上率下的“头雁”效应,为全院干警树立了标杆、作出了表率。揭阳中院将继续发挥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市法院审判质效巩固提升,努力打造更多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精品案件,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采写】何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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