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中院一案例入选广东法院民事案件管辖争议典型案例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民事案件管辖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具有管辖权——罗某与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成功入选。 此次共发布12个案例,包括互联网购物平台格式合同管辖条款效力认定、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清算责任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管辖以及仲裁协议的审查等方面,集中反映处理新型、疑难管辖权类程序性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体现广东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管辖争议,依法维护民事诉讼管辖秩序,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益实践。 近年来,广东高院坚持“如我在诉”理念,不断优化诉讼服务质效,印发了《广东法院上诉案件移送管理规定》,明确上诉案件移送流程和结案时间标准。同时,针对全省法院管辖案件的办理程序等问题,通过完善管辖类请示案件与下级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定管辖案件报请工作办法等,不断完善逐级协商制度,防止随意移送管辖,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10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具有管辖权——罗某与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系某公司的债权人,被告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2020年至2021年期间,张某多次将公司账户上资金转至其个人账户,损害公司债权人罗某利益。罗某遂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承担债务。张某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罗某主张张某作为公司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被侵权人罗某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该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遂驳回张某的管辖异议。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都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与公司组织活动不具有关联性,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按侵权责任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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