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十大涉外法治优秀案例发布

更新时间:2025-05-21 已浏览:42 文章来源:新闻办

近期,揭阳市委依法治市办向市直相关单位征集涉外法治优秀案例,旨在通过案例“小切口”,以小见大、以点带面,多方面、多角度展示我市涉外法治建设工作成效,致力开创揭阳涉外法治工作新局面。本次活动得到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揭阳市委依法治市办共选出10个涉外法治优秀案例,这些案例主要是近年来我市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领域的最新工作成果,涉及涉外司法执法、领事保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涉外公证等各个领域,通过全市涉外法治工作座谈会发布。

全市涉外法治十大优秀案例

(排名不分先后)

①关于域外法查明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认定案例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②邱某某等4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案例

——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③海外危机突降临  领事关怀暖归途

—— 揭阳市委外办

④多方协作破涉外赌案  千里追踪擒涉赌嫌犯

——揭阳市公安局

⑤落实出口信用保险政策  助力企业防范贸易风险

——揭阳市商务局

⑥贯彻知识产权战略  护航企业海外征程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⑦解侨困  暖侨心  合力保障华侨合法权益

——揭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⑧合同纠纷起波澜  外企胜诉正乾坤

——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⑨涉外婚姻亮红灯  离婚难题巧化解

——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

⑩破跨境证明困局  筑法治公证桥梁

——揭阳市公证处

 

优秀案例选读

案例一

关于域外法查明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认定案例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林某某持有在柬埔寨金边市某项目80%的股权,谢某某欲从林某某处收购30%的股权,双方于2018年10月27日签订《转让股权协议》,谢某某向林某某支付共计人民币13399万元,双方均确认上述款项系《转让股权协议》约定的股权对价款,并约定涉案《转让股权协议》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柬埔寨王国法。2020年11月23日,谢某某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与林某某签订的《转让股权协议》,并请求谢某某返还收取的人民币13399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谢某某提交在网上查找的柬埔寨王国法律,同时表示同意适用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及民法典,林某某对谢某某提供的《柬埔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企业商法》不予认可,并主张应由谢某某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经柬埔寨王国使领馆认证的柬埔寨王国法律中文译本。后林某某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表示其无法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书,由法院根据庭审及林某某的答辩情况对本案进行处理。

裁判结果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某某与林某某虽在《转让股权协议》中约定适用柬埔寨王国法律,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林某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柬埔寨王国法,谢某某也表示同意适用我国的法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林某某与谢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谢某某与林某某解除涉案合同并由林某某向谢某某返还转让款及利息。后林某某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经验启示

涉外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域外法的查明及适用成为本类案件裁判的难点,本案系在双方均无法提供柬埔寨王国使领馆认证的柬埔寨王国法律中文译本的情况下,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并由法院做出公正裁判。这个案例充分体现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利益,为涉外案件关于适用我国法律或者域外法的查明和适用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思路,也为依法处理此类涉外纠纷提供了范例。

 

案例二

邱某某等4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案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邱某某、林某某为新加坡人,黄某某、刘某某为马来西亚人,2016年9月16日,邱某某用其护照通过免签入境中国,雇佣新加坡、马来西亚籍人员入境中国从事放贷工作。2022年至2023年期间,邱某某先后组织来自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林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以虚构来中国从事商务业务的事实,骗取出入境部门核准从而入境中国,接泊并容留上述人员从事放贷工作。2023年8月8日,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对邱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因本案为涉外刑事案件,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8月15日开展立案监督,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要求依法追诉漏罪,跟踪督促案件办理情况并及时提出侦查取证意见。

办理结果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指导,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探讨解决案件定罪量刑的难点疑点。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启动案件听证审查和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注重依法保障外籍人员的诉讼权益,听取各方意见,加强外部监督,最终4名被告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驱逐出境。

经验启示

揭阳市检察机关在涉外刑事案件办理中充分履行主导责任,确保案件办理的准确性、高效性。提高诉前引导侦查意识,面对涉外案件办理的诸多困难,及时引导侦查,确保有效收集、固定证据,提升办案质效;强化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能力,加强指导管理和请示报告,严格把好涉外案件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做好每一个办案环节,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检察案件;依法打击犯罪与有效保障权利并重,依法规范履行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加强涉外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诉讼活动监督,同时依法依规落实领事通知、领事探视有关要求,依法平等保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落实出口信用保险政策

助力企业防范贸易风险

——揭阳市商务局

 

案例简介

揭阳市揭东区某重点出口企业,2022年向香港买方出运一批塑料制品,订单金额近70万元,原约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出运前经双方协商将实际支付方式改为见提单付款。企业根据订单要求出运后,买方却故意以迟出运导致下游客户取消订单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该企业业务人员向市商务局咨询处理方式和途径,经了解,该企业已将所对应出口业务向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进行投保,遂协助指导企业整理有关资料后向中国信保进行报案。中国信保接案后快速审核贸易单证,第一时间委托海外渠道展开调查及追讨,通过海外渠道积极与客商谈判磋商,协助企业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进行连续两轮抗辩。根据“口头无效”和“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判定一般原则,双方达成交易合意方式是根据买方要求,通过邮件同意变更货物装运日,按照买方指示安排货物出运,并制作提供出货文件给买方。买卖双方已实质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出运时间,不存在履约问题导致出运延迟的情况,境外买方应该支付货款。在相关债权清晰明确后,该企业先行获得中国信保的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降低了企业损失。

经验启示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在揭阳市各级商务部门、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的大力宣传和共同推动下,揭阳市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达到279家,同比增长27.39%,保单融资增信保额2016.74万元人民币,服务支持揭阳市对外贸易和投资规模超4.78亿美元,同比增长29.21%,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提升揭阳市外贸企业防范贸易风险的能力,助力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案例四

贯彻知识产权战略

护航企业海外征程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是我市重点出口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2023年4月,该公司计划将其小家电产品推向泰国市场,并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泰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国,然而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经调查发现,公司持有的新老商标和LOGO已被其他申请人在泰国进行抢注,该申请人在泰国名下拥有230多个商标注册记录。2023年8月,该公司向揭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揭阳高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工作站,以下简称“高创工作站”)寻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高创工作站接到委托后,迅速组建专家小组对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判断,2023年12月,该公司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对泰国境内被恶意抢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2024年8月,泰国商标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作出裁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该公司夺回在泰国被抢注的商标,成功维护主品牌商标在泰国的合法权益,为其后续产品在泰国市场的顺利上市铺平道路。

经验启示

该案例成为我市企业主动防御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的典范,对我市涉外企业积极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维权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贯彻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以需求导向提升服务精准度,通过线上线下深度调研,全面梳理企业出口产品类别、目标市场及潜在知识产权风险,以“一企一策”模式开展风险排查,制定"风险排查+培训+保险"组合服务方案,为多家重点企业提供定制化风险排查服务;以服务创新破解共性困难点,编制《揭阳市海外知识产权服务预警手册》与《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录手册》,系统梳理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纠纷应对策略及典型案例,同步收录国际知名律所与代理机构信息,配套发布风险预警专刊,帮助企业建立常态化预警机制;以资源整合构建服务全链条,联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保险公司、法律专家等多方资源,创新推出“政府引导+保险托底”机制,鼓励企业投保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增强企业面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信心与底气。

 

案例五

合同纠纷起波澜

外企胜诉正乾坤

——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某国A公司与我国江门市B公司签订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A公司支付对应货款后,B公司应先发出部分货物,A公司依约支付货款后,B公司却提出A公司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后才能发货。A公司拒绝了B公司的新要求,坚持要求按原合同条款执行,但B公司一直未履行对应已付款项的发货义务。为此,A公司求助于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合同纠纷。

诉讼过程

代理律师详尽了解A公司的立场与需求,钻研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并协助做好尽职调查。首先,代理律师通过法律检索确认某国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且双方合同约定识别双方已约定选择中国当地法院解决争端,确定向B公司住所地的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代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做好涉外手续,包括《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做好公证、海牙认证、翻译等程序,确保诉讼资料符合法定格式与要求;在顺利立案之后,经代理律师分析与调查取证,认为本案可以B公司违约主张返还双倍定金、退还货款等。后经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B公司未能履行其发货义务,其行为已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验启示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代理律师秉持公平正义原则,积极维护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深入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力求在涉外案件的处理中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通过法律途径为外国企业拿回了预付货款,且取得了双倍返还定金的效果,不仅有效维护了外国企业在华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外国企业在华投资的信心,也从实践层面彰显了中国法治环境的公平与正义。

 

来源揭阳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