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中院发布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6-26 已浏览:1634 文章来源:新闻办

626日是国际禁毒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社会氛围。

近年来,揭阳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毒品犯罪,2023年以来共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涉毒犯罪170224人。

案例1:贩卖、运输毒品300克以上,多人被判15年刑期

为购得毒品,层层找人代买,谁都逃不了法律制裁。20236月上旬,吸毒人员李某联系王某帮忙购买冰毒,王某遂委托胡某寻找毒品上家,胡某最终联系到黄某提供冰毒。614日中午,黄某以每克33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进冰毒约300克后便联系胡某进行交易。与此同时,李某携带毒资从汕头市来到王某位于惠来县仙庵镇某村的住宅,将毒资交给王某后就留在现场等待。期间,王某将毒资交给胡某,而胡某拿到毒资后从黄某处以每克36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再伙同王某将所购冰毒以每克43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购得冰毒后,李某乘车返途中被警方抓获,现场查获毒品305.7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1/100克。

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王某、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0克以上,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300克以上,跨市运输途中被查获,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院遂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表现等,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王某、胡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人体藏毒赚取佣金,被判运输毒品罪

郑某受他人指使,负责将毒品吞咽入体内后从云南省芒市运到广东省汕头市,从中赚取酬金。201994日,郑某吞咽72粒胶囊状毒品后,在云南省芒市乘坐飞机飞往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当天下午,郑某到达揭阳潮汕国际机场时被警方查获。后郑某通过体内代谢、医院手术等方式共排出72粒疑似毒品胶囊,毛重402.96克,皮重45.33克,疑似毒品净重357.63克。经检验,扣押到的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院遂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案例3: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获刑11个月

20237月起,辜某先后3次容留他人在惠来县鳌江镇、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其租住的房间内,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辜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院遂依法判处辜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人人识毒拒毒,向毒品说“不”!

法官介绍,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人民法院对制毒、贩毒、运毒、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也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切勿以身试毒、以身试法,共同营造一个无毒、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来源】揭阳日报

【记者】黄燕丹

【通讯员】林昭仪 江铭 谢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