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听法院这样说

更新时间:2024-05-01 已浏览:1224 文章来源:原创

近年来,普宁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通过依法认定劳动关系、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等方式,着力促进劳动和谐与社会稳定,2023年审结涉劳动、劳务纠纷民事案件、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共173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认定劳动关系,为新业态劳动者“撑腰”

20222月,主播邱某与普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该公司以2万元将邱某从其它公会买进公司公会,并对邱某进行培训、扶持以及与大主播连麦。在协议期间,邱某需在酷狗直播平台直播,每月直播时长156小时,每月直播26天,每日直播时长为6小时,该公司为邱某提供直播场地、设备及技术支持,直播的收入由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分配,同时主播要遵循该公司制定的《主播制度》。后双方因对请假问题未协商一致,该公司将邱某踢出公司群聊,并要求邱某赔偿违约金。20235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邱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邱某不服,向普宁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1300元。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还需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体管理行为的约束。从邱某与该公司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上看,该公司对邱某的直播平台、时长、收益分配、考勤管理制度等都进行规定,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法院遂判决确认邱某与普宁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向邱某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1300元。

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撤销!

杨某在普宁市某塑料厂务工,20236月因工受伤。同年78日,在杨某未得到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塑料厂与杨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双方约定塑料厂一次性支付给杨某工伤待遇赔偿金38800元,该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偿金、停工留薪工资、后续康复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因本次事故应当支付的费用;杨某自愿放弃向塑料厂主张赔偿差额的权利;自协议签订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塑料厂不再另外支付杨某任何因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费用;为杨某购买的医保伤害保险赔偿金额归塑料厂所有等条款。同年927日,经人社部门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鉴定,杨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后杨某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内容不公平,损害其合法权益,多次要求塑料厂依法赔偿其因工伤造成的损失,但塑料厂均拒不赔付。20241月,杨某向普宁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塑料厂支付给杨某的各项赔偿费用38800元,显著低于杨某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且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没有对需赔偿的具体项目与金额进行详细的列明。在工伤赔偿程序中,塑料厂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明显存在优势地位,《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金额与杨某实际应当得到的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塑料厂也未能证明杨某已了解赔偿的具体项目与金额,且对协议的内容及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因此,塑料厂与杨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存在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构成显失公平。

法院遂判决撤销杨某与普宁市某塑料厂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判刑,对恶意欠薪行为“重拳出击”

2015年,许某在普宁开办一家制衣厂,雇佣多名工人从事服装生产。20229月开始至12月该制衣厂停工,许某共拖欠2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7.65万元。后来许某采取拒接电话、不回复信息等方式逃匿,逃避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工人催讨无果后,向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13日向许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应当于202316日前支付工人的工资。到期后,许某仍拒不执行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遂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劳动者在参与工作时,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者合同,保存好工牌、上下班打卡记录、工资条等相关证据。如果遇到劳动纠纷,要积极采取合法方式维权,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会损害信誉,还可能会引发民事纠纷,甚至受到刑事处罚。


【采写】林昭仪 杨晓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