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3-12 已浏览:94 文章来源:新闻办

《揭阳日报》3月8日8版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3月7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这是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第3年常态化发布年度典型案例。

据悉,本次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不同案件类型,经过个人申报、逐级推荐、投票评选、审委会审定等程序筛选而出,涉及电信诈骗、环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上市公司预重整转重整等内容,充分展现了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担当作为,旨在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01苏某诈骗案

——架设通信设备辅助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应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起,苏某明知同案人架设GOIP设备是为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按同案人的要求在多个地点架设GOIP设备并接通电源,帮助同案人实施诈骗7万多元,并从中牟利约1万元。作案后上述GOIP设备被苏某破坏并填埋。普宁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损失。苏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同案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受雇佣架设GOIP设备及提供手机卡,帮助同案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GOIP俗称多卡宝,该设备能为境内外诈骗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提供技术服务,是当前用于电信诈骗的主要工具。本案苏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该类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当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广大人民群众在守好自己的“钱袋子”的同时,切莫为贪图“高薪”“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以致害人害己。

主办人:揭阳中院  林玉珍

编写人:揭阳中院  陈妙珊

 

02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8日,杨某与某村经联社签订承租合同书,承租集体土地5.6亩。该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2016年明确为可调整坑塘水面。2017年,杨某在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片土地上建成一座铁皮厂房、四处建筑物,推填硬化了部分地面。经鉴定,该地块总面积3733m2 (合5.6亩),全部为可调整坑塘水面。受硬底化、建构筑物、压占和压实等人为活动的强烈影响,原有坑塘水面功能完全毁灭,丧失农林业生产能力,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榕城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本案中,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原有功能丧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破坏。该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对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易发”态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推动绿美揭阳建设、实施“百千万工程”贡献了司法力量。

主办人:榕城法院    

编写人:榕城法院      相程嘉    

 

03苏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侵害社会公众不特定个人信息应担责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开始,苏某在某软件平台上以每条0.5元的价格购入他人的“快递信息”,再以每条0.8元的价格转卖获利。截至2021年底,苏某共计贩卖19788条“快递信息”,违法所得金额为15830.4元。2023年6月19日,普宁检察院向普宁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苏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苏某为非法获利,贩卖快递单上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赔偿损害赔偿金5936.4元,限期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极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纳入可提起公益诉讼的范畴,加强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进一步震慑此类违法犯罪。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对可疑的链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保持警觉,不要随意透露身份证、银行卡等敏感个人信息,收到快递后及时处理个人信息部分,做好防范措施。

主办人:普宁法院  张楠杰

编写人:普宁法院  杨晓仪

 

04张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公司对充电桩安装具有协助义务

【基本案情】

张某为案涉小区地下负一层某车位的使用权人。2022年6月,张某因购置新能源汽车需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请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物业公司以新能源汽车有自燃隐患可能引发连锁事故为由,拒绝出具证明书,仅同意张某在小区负二层公共充电桩区域安装专用充电桩。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物业公司同意并配合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及专用电表的报装工作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必然导致其外观、结构和设施的改变,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某物业公司已同意在负二层为张某提供单独车位安装充电桩,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长期承租方,申请在其使用的车位安装充电桩,未改变案涉停车位的使用功能,属于正常需求和合理使用。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仅是申请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停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仍需要供电等相关部门受理后,依据现场勘察情况进行判断。遂改判物业公司应向张某出具同意证明,并配合安装充电桩的相关人员进入小区勘察施工。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普及,充电设施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重要保障。国家、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政策推进充电设施建设。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揭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专用停车位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本案判决有力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及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助推节能减排工作的司法担当。

主办人:揭阳中院 彭艳君

编写人:揭阳中院 钟朱彬

 

05某经纪公司诉网络主播陈某合同纠纷案

——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需厘清

【基本案情】

网红主播陈某与某经纪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为演艺经纪合同关系,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系陈某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方,按比例按时支付陈某酬金;若陈某给公司造成损失,陈某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损失。一年后,陈某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跳槽到平台上的其他公会,该平台依规则向经纪公司支付了转会费5000元。经纪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陈某辩称,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系无效条款,其跳槽是因为公司存在扣减其收入的不诚信行为。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在扣除已支付的转会费5000元外应支付经纪公司违约金9.5万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陈某与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构成演艺经纪合同关系,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合同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且陈某确认其工作过程并不受公司的制度管理,双方没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管理的属性,故陈某主张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理由不成立。公司未依约足额支付陈某应得收入,构成违约;陈某转会时,平台向公司支付了费用,应视为其向公司发出了解约通知,故陈某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在合同解除后在平台或其他公司直播不构成违约。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如何准确界定网络主播这类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解决网络直播纠纷的关键。本案中,陈某与公司签订的是经纪合同,公司对其管理松散,主播对直播内容、地点的自主权较大,人身依附性不明显;主播按照比例分配获得直播收益,并非直接由公司发放劳动报酬,体现双方系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综上,法院认定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性要件,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继而依据案件事实、证据等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事实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践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和促进新业态行业的良性发展。

主办人:揭阳中院 洪如玉

编写人:揭阳中院 黄宏霖

 

06某保险公司诉王某丽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工伤赔偿不减免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欧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在某科技公司园区内作业中,举重臂碰到高压电线。某科技公司员工王某因在协助欧某工作时拿铁管撑集装箱,不幸触电死亡。由于事故不是发生在道路上,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某科技公司与死者家属王某丽等人达成协议,某科技公司一次性给付工伤待遇赔偿款50万元,并协助王某丽等人向重型普通货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揭东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丽等人18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丽等人60万余元。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王某的死亡是欧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在起重作业时触碰高压电线所致。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仍有不足的,需继续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另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虽然王某的家属从用人单位某科技公司获得工伤待遇赔偿款50万元,但并不因此而减免第三人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劳动者工作中因特种车作业事故引起的侵权纠纷。首先,特种车在道路外,非通行的作业过程致第三人受伤造成损失的,属于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情形,故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险中赔付。其次,因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和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 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此种情形下,侵权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或者损失得到弥补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本案适用双重保护原则,明确受害者家属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待遇赔偿款后并不因此减免第三人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主办人:揭阳中院  吴海燕

编写人:揭阳中院  吴满和

 

07王某诉杨某甲赡养纠纷案

——接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基本案情】

1999年,王某与杨某结婚,继子杨某甲时年9岁。婚后,王某与杨某生育了一对儿女。2017年,杨某因病去世后,由杨某的弟弟执笔立下分家协议书,约定全家生活或分开生活的情况下,杨某甲分别每月向王某支付生活费6000元或4500元。此后,杨某甲基本按月向王某支付生活费6000元。2020年5月起,杨某甲与王某分开各自生活,杨某甲没再支付任何费用。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甲支付其拖欠的生活费,并每月支付其赡养费15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甲支付其拖欠的赡养费4.2万元给王某,并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1500元。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杨某甲与王某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王某与杨某结婚时,杨某甲年仅9岁,杨某甲称其没有与王某共同生活明显不合常理,且杨某甲亦未能有效举证证实其“由奶奶抚养教育”的主张。涉案的分家协议书,虽没有证人、在场人签名证实,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格式,但杨某甲也有按照其中的内容向王某支付生活费用,现王某要求杨某甲支付相关生活费用,符合民法典关于成年子女向父母给付赡养费的情形。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定杨某甲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并无不当。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再婚家庭中,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主要以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为标准。本案中,王某与杨某结婚时,杨某甲年仅9岁,符合对象为未成年继子女;其次,杨某甲接受了继母王某的抚养、教育,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现王某以身患疾病、经济困难为由向杨某甲主张赡养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判决依法认定受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应当赡养继母,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弘扬尊老爱老、孝亲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具有积极意义。

主办人:揭阳中院  林斯特

编写人:揭阳中院  曾舒扬

 

08某上市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挽救困境民营企业

【基本案情】

近年来,某上市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举债高达16亿元。因业务调整,该公司与下属化工厂160多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保资金280多万元。2022年,该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8月,某化工公司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预重整及重整。

【裁判结果】

2023年9月6日,揭阳中院决定对该上市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管理人。11月24日,揭阳中院裁定该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过程中,法院依法促成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160多名职工与该公司达成和解,同时指导该公司将职工推荐给其他企业,帮助职工再就业。为提高重整效率,管理人要求重整投资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将投资款转入管理人账户。经管理人、法院协调,上交所、上海中登公司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争取了宝贵时间。12月2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揭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税款及社保债权全额现金清偿,普通债权100万元以下的全额现金清偿,超过100万元的每100元可获得38元现金及7.9股该上市公司股票等。12月29日,揭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揭阳中院首例预重整转重整案件,是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着力挽救困境民营企业,帮助企业重获新生的典型案例,达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欠薪和安置问题,帮助职工再就业,继续发挥技术人才社会价值;二是高比例现金清偿,依法保护广大债权人权益,该案的普通债权实际清偿率高达50%以上,在2023年度全国所有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最高;三是高效完成重整程序,从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到批准重整计划用时31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用时仅5天。

主办人:揭阳中院  邹秋玲

编写人:揭阳中院  邹秋玲

 

09王某诉某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

——准驾不符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持有C1驾驶证的王某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时,因存在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交警大队对王某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王某不认可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榕城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警大队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过程中,对涉案车辆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王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且王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存在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等行为。交警大队对王某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准驾不符是指驾驶人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资格与所驾驶车辆车型不相符的行为。并非所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都能自然而然向下兼容。驾驶摩托车的驾驶证是D、E、F驾照,本案中王某仅持C1汽车驾驶证,其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就属于准驾不符,其危害程度不低于无证驾驶摩托车。本案警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应注意甄别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驶上路前须取得准驾车证并按规定上牌和佩戴头盔。

主办人:揭阳中院  林斯特

编写人:揭阳中院  曾舒扬

 

10洪某甲等与洪某乙、洪某丙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

——家属积极代履行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有助于服刑人员申请减刑

【基本案情】

洪某甲等与洪某乙、洪某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洪某乙、洪某丙应赔偿洪某甲等6.38万元。因洪某乙、洪某丙未履行赔偿义务,洪某甲等向揭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询,未发现洪某乙、洪某丙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二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执行法官联系到被执行人家属,向其发出《代缴建议书》,明确告知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对服刑人员申请减刑的有利影响,以及若不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可能面临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法律风险,建议家属为被执行人代缴相关款项。被执行人家属收到该建议书后,迅速联系法院履行全部赔偿义务,该案得以顺利执结。随后,法院依法将该案执结情况函告了洪某乙、洪某丙所服刑的监狱。

【典型意义】

生效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系服刑人员减刑与否的重要考量内容之一。实践中,能否减刑必须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并非交了钱就能减刑,但不积极履行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以及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必将影响服刑人员申请减刑。在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尚在服刑无法自行履行义务时,如被执行人家属有代缴意愿,可由其代缴,从而帮助服刑人员尽早回归社会。本案中,执行法官通过发出《代缴建议书》,帮助被执行人家属厘清利弊,促使其代为履行赔偿义务,效果良好,具有一定的推广运用意义。

主办人:揭阳中院  郭嘉银

编写人:揭阳中院  杨勉锐  徐曼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