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发布!揭阳中院这个案例入选!

更新时间:2023-10-30 已浏览:258 文章来源:新闻办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诉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依据新事实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诉讼——邱某与陈某探望权纠纷案》入选。这些案例通过在婚姻家庭、所有权、合同、劳动争议、公司、破产等纠纷中,依法识别重复起诉、准确认定法律关系、合理界定原告主体资格、妥善处理刑民交叉问题等,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强化诉源治理,促进争议实质化解,彰显了广东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生动实践。

据了解,今年1-9月,全省法院新收案件224.1万件,同比下降0.6%;诉前调解民事、行政纠纷112.8万件,调解成功64.5万件,调解成功率达57.2%;省法院立案庭发回改判案件32件,对下级法院不当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形予以纠正,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依据新事实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诉讼——邱某与陈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作出调解书载明:邱某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陈某应予协助。后陈某拒绝协助。由于调解书没有明确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邱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陈某协助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时间、地点、方式。

【裁判结果】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调解书虽已对探望权行使达成协议,但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并不明确,双方协商不一致,邱某针对原调解书未具体约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时间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重复起诉,应予受理。

【典型意义】

探望权是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探望权纠纷,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殊性。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当事人情况的改变,探望权行使的现实基础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产生了新的需求,形成了超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新的事实,当事人协议不成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