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多彩暑假,安全不“放假”!揭阳中院以案释法护航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

更新时间:2023-08-16 已浏览:691 文章来源:原创

暑假期间,孩子们的自主活动增多,但因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意识,假期往往是未成年人意外事故的高发期。多彩假期如何拧紧“安全阀”?日前,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三起涉未成年人假期安全的案例,以案释法,提醒孩子和家长快乐过假期、安全不“放假”。

案例113岁女童池塘溺亡,家长失职担责95%

2009年9月开始,女孩小叶随父母居住在榕城区某村。2021年假期期间,时年13岁的小叶在距家约100米的池塘里玩耍时溺亡。约5个小时后,父亲叶先生才得到噩耗。

发生事故的池塘属于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管理范围,其曾对该池塘进行修整。

叶先生夫妇遂将合作社及其所在的联合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叶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叶先生夫妇不服,上诉至揭阳中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合作社、联合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修整后的池塘,四周建有石围栏,部分石围栏倒塌的已围上铁栏;池塘留有一取水口,取水口附近放置了警示牌,合作社基本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警示牌未设置在危险性较高的取水口处,不够妥当。小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智力对涉案池塘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判断力,但其主动进入池塘水内;叶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对小叶到涉案池塘进行玩耍存在失管的失职行为,叶先生夫妇及小叶本人对其溺亡后果均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联合社不是涉案池塘的直接管理人,对池塘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无须承担责任。

法院遂根据该案具体情况确定叶先生夫妇自担95%的责任,合作社承担5%的责任。经计算,小叶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22.3万元,合作社应赔偿叶先生夫妇6.11万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溺亡多与家长监护不到位有关。虽然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该义务应限于合理的范围内,不能无限扩大。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故如果父母疏于监管和照顾不周导致未成年子女受到人身伤害,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2男童骑自行车致残,玩伴父母赔偿27万余元

2021年,时年7岁的小炜在村道上骑自行车时,时年6岁的小英用双手助推小炜所骑的自行车,致车速过快而偏离方向,小炜连人带车摔倒在村道边的河沟中。

送医后的小炜因伤情严重,左肾被切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小炜遂将小英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定小炜受伤后的损失合计44.98万元,判决小炜及其监护人承担40%责任,小英及其监护人承担60%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小英及小英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关于小炜的损害后果与小英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小炜提交的涉案监控视频清晰反映了当时的情况,故能认定小炜受伤致左肾切除的损害后果与小英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事故发生时,小炜没有达到法定骑自行车的年龄,在没有父母监护的情况下骑车玩耍,小炜及其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小英推车行为和小炜骑自行车偏离村道失控的实际,一审法院酌定双方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小英在事故发生时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英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小英父母应赔偿小炜277874元。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骑自行车须年满12周岁,骑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因为年幼的孩子往往对危险情况研判不足,而又“勇于”尝试花样骑行,易发生事故。此外,12周岁以下孩子学骑车时,监护人需在场且监护到位,否则需为监管失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若造成他人损害的一方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3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出事故,车主及监护人均担责

2020年7月某晚,时年13岁的小婷驾驶大彭名下未投保、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来到小瑜家附近。当晚10时许,小瑜驾驶该摩托车,载乘小婷和另一位未成年人小贝横过公路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瑜、小婷、小贝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查证:小瑜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借道通行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而肇事。交警部门据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汽车车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婷、小贝无责任。经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婷因该案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协商无果,小婷将汽车车主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大彭、小瑜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小瑜对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汽车车主承担30%的赔偿责任。汽车车主的赔偿责任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小婷的各项损失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内能够得到足额赔偿,汽车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小瑜应承担的责任中,大彭作为肇事摩托车车主、车辆的投保义务人,没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 也缺乏监管,将车钥匙放置在小婷能轻易取到的地方,致小婷无证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20%的责任。小婷不具备骑摩托车的资格,亦未征得车主同意,骑车外出并给同是未成年人的小瑜驾驶,故小婷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小婷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应自负20%的责任。小瑜的监护人承担剩余的60%责任。结合法院认定的各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婷7.39万元;大彭赔偿小婷1.03万元;小瑜的监护人赔偿小婷3.09万元。

法官提醒,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要年满18周岁,考取驾照后才可驾驶。不少未成年人认为假期里呼朋唤友一起骑摩托车很酷,殊不知摩托车俗称“肉包铁”,安全性能相对较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法律不允许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此外,家长也应增强安全意识,严格履行监护职责,管理好家里的摩托车等机动车,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以免发生安全事故,抱憾终身。

 

【来源】揭阳日报

记者黄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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