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陈淑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更新时间:2023-05-04 已浏览:2030 文章来源:原创

关于拟对罪犯陈淑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3)粤52刑更318号

 

罪犯陈淑芳,女,1992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209254324,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高中文化,住普宁市梅塘镇社山村东门53号之1。

2021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21)粤52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罪犯陈淑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陈淑芳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罪犯陈淑芳以其处于怀孕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查,罪犯陈淑芳经揭阳市人民医院医学诊断,结论为:G3P2宫内妊娠25+周单活胎。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将罪犯陈淑芳暂予监外执行。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提出。

来信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治路129号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联系人:周法官,0663-8212806。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