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未签合同讨资难 微信记录成关键
本是多年的加工合作伙伴,没想到催讨结欠加工费用那么难,普宁市流沙东街道的陈先生因此只能将“合作伙伴”告上法庭。日前,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未签订加工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 案件回放 欠款难讨,无奈对簿公堂 原告陈先生与妻子陈女士从事印花加工生意,被告肖先生、吴女士夫妇自2016年12月份起提供布料到原告处加工印花。从2018年8月24日开始,吴女士通过微信向原告及陈女士下订单,继续委托原告加工印花。2020年7月3日,因肖先生夫妇没有付清所欠加工费,陈先生与肖先生进行对账,双方确认肖先生结欠陈先生加工费53.25万元,肖先生在对账单落款收货人处签名予以确认。后陈先生多次向肖先生夫妇催讨,肖先生夫妇仍未付还尚欠的加工费。无奈之下,陈先生将肖先生夫妇起诉到普宁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吴女士辩称因对原告与其丈夫是否存在交易关系及双方是否存在结算均不知情,也没有在任何单据中签名确认,不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肖先生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虽双方没有签订加工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被告肖先生委托原告加工印花,结欠原告加工费53.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因被告吴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肖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该案债务属于被告肖先生夫妇共同债务,判决被告肖先生夫妇付还原告加工费53.25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说法 综合微信记录、对账单等,可认定双方订立加工合同 该案的争辩焦点在于,原告陈先生与被告肖先生双方没有签订加工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肖先生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法官解释,该案中双方虽没有签订合同,但认定是否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并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必备要件。若一方可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材料作为证据的,法院可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作出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与被告肖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来看,原告与被告就货物名称、价格、交易方式、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且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双方已形成了先加工再付款的交易习惯,因此应视为加工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而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该案被告肖先生、吴女士系夫妻关系,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法院认定两名被告共同经营加工生意,且该加工生意所负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两名被告应共同付还原告加工费。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商家采用电话口头下单、供应商直接送货、加工等凭信用交易的传统模式,不一定会签订书面合同,但这样的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交易成本,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对此,法官提醒,任何交易中,双方应尽可能地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明确清楚的合同条款,以便后期出现纠纷时进行维权。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要尽量在交易时留下书面凭证,比如确认送货、收货、结算的单据、发票或者聊天记录等,法院将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来源】揭阳日报 【记者】黄燕丹 【通讯员】林昭仪 黄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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