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两番获刑不悔改 再次贩毒三进宫

更新时间:2022-06-27 已浏览:1154 文章来源:原创

来源:揭阳日报

时间:2022/6/26

记者:黄燕丹

通讯员:陈启何  林昭仪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日前,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宗贩卖毒品案,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两名被告人双双获刑。其中,被告人陈某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两次入狱,刑满释放后,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她不思悔改,再一次贩卖毒品,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2021年9月,被告人何某洪与“科手”(另案处理)在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将一包重约14.2克的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下同)2万元贩卖给被告人陈某吟,何某洪从中牟利200元,赃款均被其用于日常开销。2021年10月,陈某吟为贩毒牟利,将上述部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先后3次在普宁军埠镇将重约0.18克的毒品海洛因以540多元贩卖给许某雄(另案处理),同月又分2次将重约0.15克的毒品海洛因以440多元贩卖给许某燕(另案处理)。当月18日,陈某吟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毒品36小包共13.7克,系向何某洪、“科手”购买后剩下的。经检验,上述涉案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据法院查明,陈某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8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出狱后,陈某吟再次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吟、何某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毒品海洛因,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该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对陈某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法院遂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吟有期徒刑8年2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洪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醒,毒品犯罪毁灭个人,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国家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依法严惩毒品犯罪行为,巩固禁毒工作成果,打好打赢禁毒保卫战。希望广大公民珍爱生命,自觉远离毒品,为净化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