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35万保费与2万现金价值的执行抉择
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许慕华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了一件犯难的事…… 在深圳市某网络公司诉揭阳某宾馆、施某知识产权纠纷案中,施某向揭阳某宾馆租赁场所经营K歌沐足等,经营前期没有自行办理营业执照,而是利用宾馆原有的营业执照经营卡拉OK业务。因施某经营的KTV和揭阳某宾馆共同侵犯了原告深圳市某网络公司对119部歌曲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揭阳中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酌定由施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14161元,揭阳某宾馆承担30%的责任赔偿6069元,双方连带清偿20230元。 因两被告迟迟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深圳市某网络公司向揭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该案承办人许慕华调查发现,该宾馆已经倒闭,施某也下落不明,仅扣划到施某名下尚有的银行存款4890元。 在发起最后一轮查控时,许慕华发现施某购买了一份保险,至今已缴纳了35万元保费。但经查询,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只有2万元。也就是说,如果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可全部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2万多元,但被执行人施某之前所缴纳的35万元保费,将全部付诸东流。 紧接着,许慕华向保险公司发出查档申请,联系到被执行人施某及其女儿(保险合同受益人),向施某及其亲属告知查控财产情况,要求其衡量强制退保的后果,主动履行义务,后又两次通知施某到法院接受调查,进一步释明经济利害和法律后果,但施某屡屡表示其在外尚有负债几百万元,确无履行能力,其亲属也表示无法帮忙偿还本案债务。 为进一步推进案件执行,许慕华再次尝试联系另一被执行人揭阳某宾馆,走访得知其法定代表人何某因涉刑事案件被判刑,后又辗转联系到何某的胞兄。经多次释法明理,其胞兄表示可代为履行何某应承担的30%责任,但拒绝代为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至此,该案总共执行到位1万多元,但仍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 一时间,案件陷入了两难抉择——如要继续推进执行,只能强制解除被执行人的保险合同,但35万保费与2万元现金价值,两者利益悬殊,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会让被执行人遭受巨大损失,是否有违“比例原则”? 秉持着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许慕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阐明:两被执行人经营宾馆、娱乐行业,因疫情影响,基本已经倒闭,负债累累;至于35万保费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极低,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施某将损失先前缴纳的巨额保费……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能够理解,表示可以尝试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 最终,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剩余赔偿数额,以执行到位款项结案,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该案标的虽小,却几经波折。承办人许慕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对法律权威的应有维护;被执行人应当对其负担的法律义务承担相对应责任,但不应当为其应承担的‘小债务’,付出显失公平的‘大代价’,这对被执行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从善意执行角度出发,我们也应当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在依法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 (徐曼芬 林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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