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宰杀鸭鹅用工业松香脱毛,父子齐领刑!》报道有后续——合作社被判赔85万多元
来源:揭阳日报第3版社会·民生 时间:2022/4/19 记者:黄燕丹 通讯员:林昭仪 今年2月24日,本报刊登《宰杀鸭鹅用工业松香脱毛,父子齐领刑!》的报道备受关注。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合作社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被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对这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惩罚性赔偿款851170元,款项上缴至国库。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销售额10倍赔偿金 2015年2月15日,蔡某登记成立一家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蔡某。2017年11月开始至2018年2月7日,蔡某及其子在其经营的合作社宰杀家禽,使用工业松香和脱毛蜡的混合物对家禽进行脱毛,加工后的家禽销售批发给周边的档口摊贩销往市场,非法销售金额为85117元。2018年2月8日,该合作社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工业松香及脱毛膏等物品一批。经鉴定,查获的石蜡及松香类物质不能作为脱毛剂进行禽畜脱毛处理工艺。 2018年6月29日,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蔡某父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17日,揭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蔡某父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6月,因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公益诉讼起诉人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明知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仍使用工业松香对家禽进行脱毛处理后对外销售,其行为已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潜在损害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除了可以向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理由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食品安全大过天,法官提醒勿触碰底线 食品安全,对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在高温作用下给禽畜脱毛会通过禽畜皮肤渗透并残留在其体内。人体吸收后会对肝脏和肾脏造成伤害,严重的甚至会致癌,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加工。 “案中合作社使用工业松香对宰杀的家禽进行脱毛处理并对外销售,虽然其法定代表人蔡某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该合作社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官介绍,这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让违法者承担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加重了违法成本,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分子及潜在违法者产生了震慑与警示作用,对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底线不容触碰,商贩切莫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不然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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