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严惩通过“熟人关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张某杰强奸、猥亵儿童案

更新时间:2022-03-17 已浏览:1380 文章来源:原创

一、基本案情

2020年间,被告人张某杰经常到被害人小丽(化名,未满14周岁)家中,通过给零花钱、借手机等手段讨好、接近小丽,后用手抚摸小丽的大腿、胸部。2020年10月10日16时许,张某杰来到小丽家中,趁其家中无人,将小丽拉进房间后脱掉小丽的裤子欲强行与小丽性交,后因插入未果遂用下体摩擦小丽的性器官。

二、裁判结果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杰无视国家法律,为寻求性刺激和满足性欲,两次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进行猥亵;明知被害人小丽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严重侵害幼女的人格权和身心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一起利用熟人关系猥亵、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性防范意识薄弱,往往遭遇胁迫或性侵后不知、不敢向家长、老师反映情况,更不懂得报案,导致侵害行为的持续发生。熟人关系本应是信任的基础、社交的保障,却被行为人利用从而得以实施性侵行为。本案的依法判决,充分彰显了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

本案提醒广大家长要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情绪和身体状况,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单独与陌生人或除直属亲属之外的人相处。社会各界要针对性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司法保护的合力,斩断那只伸向孩子的黑手。


承办人:揭阳中院 周少芬

编写人:揭阳中院 黄桥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