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因家暴起诉离婚,一方未到庭可判决离婚——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2-03-16 已浏览:1013 文章来源:原创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方)与被告王某(男方)于2009年1月4日登记结婚,并生育有一子。2014年9月份、2015年10月份被告均对原告使用过暴力。2020年10月28日9时许,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争执,继而被告击打原告头部及左手,原告报警,公安机关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对被告给予告诫。经原告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21年2月,原告在起诉同时与被告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过后被告没有在与原告约定的时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原告李某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新亨法庭提起离婚诉讼,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登记,虽然冷静期过后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但足见被告也有一定的离婚意愿。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由原告李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负担。三、王某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原告李某应予以协助。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妇女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后要求离婚的案件,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本案原告虽为第一次起诉离婚,但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充分,被告使用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即使一方未到庭应诉,也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广大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等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报警、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尽可能保存报警回执、治安调解协议、反家庭暴力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勇于、善于运用各种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主办人: 揭东法院   杨帆

编写人: 揭东法院 郑诗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