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与平台间的用工关系影响侵权责任划分——林某诉朱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1月27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推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基本案情 朱某系某平台的注册骑手,在与平台签订的《注册协议》和《合作协议》中约定:骑手与平台之间并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朱某在派送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或者第三方伤害时,责任由朱某承担,平台不为其承担任何责任。 2019年8月24日,朱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林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林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林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诉至法院,请求朱某、科技公司(涉案跑腿软件出卖方)、刘某(涉案跑腿平台的经营者)连带赔偿林某损失共228975.18元。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朱某在事故发生时正处于接单或者送餐状态。综合跑腿平台《注册协议》《合作协议》及朱某的陈述等证据,未能证明朱某与刘某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根据当时的《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朱某以自己的车辆在跑腿平台接单后完成配送工作,并以此在该平台自主结算报酬,符合居间合同关系的特征。法院遂判决朱某赔偿林某206455.18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外卖行业的发展,“外卖小哥”“快递骑手”等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众包型用工关系的界定争议最大。关于快递骑手网络配送途中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骑手与平台是承揽合同关系,平台对骑手的选任、指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有观点认为是居间合同关系(中介合同关系),若平台在侵权纠纷中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两者的区别在于报酬的来源。本案中,骑手与平台没有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合意,故双方依法不构成劳动或者劳务关系。平台仅是为骑手与点餐者提供交易撮合与处理、订单查询与管理、配送费用代收代付、在线交易处理等服务,骑手的报酬来源于点餐者支付的配送费,平台只是代收,骑手在该平台可随时自主结算、提取报酬,故骑手与平台符合居间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 共享经济下,运营涉快递、外卖、跑腿业务的配送平台招募管理模式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平台经营者、平台开发方、骑手均应提升自己的注意义务和安全意识。平台应加强骑手准入环节的审查管理,骑手亦应牢牢遵守交通规则。倘若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不但危害自身生命健康,还可能面临对他人人身损害的巨额赔偿。 主办人: 揭阳中院 林汉葵 编写人: 揭阳中院 郑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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