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担责——杨某龙袭警案
2022年1月27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推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1日23时许,杨某龙与杨某因生活琐事打架。后杨某报警,普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郭某、邱某带领辅警林某赶往现场处置。杨某龙拒不配合调查,用脚踹杨某,并殴打、抱摔民警郭某、邱某和辅警林某,致使三人受伤。随后,杨某龙在被带往派出所途中将警车车窗踹掉。在派出所期间,杨某龙还破坏办案区办公设施,民警赖某和辅警林某上前制止时,赖某被杨某龙咬伤右手臂。经鉴定:赖某、郭某、杨某所伤已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龙采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两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袭警罪。杨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法院遂以袭警罪判处杨某龙有期徒刑2年。 典型意义 人民警察等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执法权威不容挑衅。近年来,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刑法将袭警罪单列入刑,为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及惩治暴力袭警违法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本案中杨某龙因一时冲动做出阻碍执法、暴力袭警、破坏警用装备等不法行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除公安执法外,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环保执法、税务征收、违章拆除等公务时,公民应积极配合。若对处理过程或结果不服,应理性表达诉求,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主办人:普宁法院 陈叶枫 编写人:普宁法院 吴燕琴、揭阳中院 谢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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