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宗高空抛物案宣判,被告人获刑8个月

更新时间:2021-12-30 已浏览:1517 文章来源:原创

来源:揭阳日报·第二版·要闻

时间:2021/12/24

记者:黄燕丹

通讯员林昭仪 孙 蕊

 

因被楼下一建筑工地的施工声音吵醒,未顾及高空抛物会造成的后果,随手抛下哑铃及砂锅碎片……近日,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揭阳市首宗高空抛物案,以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隋某居住在榕城区某集资楼3楼。2021年6月24日7时许,因对施工声音心生不满,他将一重12斤的哑铃扔向楼下,随后把一砂锅砸碎并将砂锅碎片扔向楼下,均砸中楼下一工程项目部工地铁棚。同日,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隋某向被害方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无视国家法律,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在其家属的配合下主动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高楼住户数量不断增加,高空抛物致伤事件也频繁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入刑,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此,法官提醒,高空抛物行为不仅需要赔钱,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培养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共同守护你我“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