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21-11-12 已浏览:2217 文章来源:原创

【案件提要】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应首先就污染者有污染行为及其有损害事实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

【争议焦点】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及原告的举证程度。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2日,由于“天兔”强台风的袭击,且海潮水位高,海潮水急湍西上,导致揭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仓库部分围墙倒塌。当日,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一软壳蟹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以化工公司的化工仓库泄漏污染其养殖池塘为由报警并向地都镇人民政府和地都镇钱后村委会反映。揭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地都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情况。经核实,现场未出现化工仓库泄漏事故。2013年9月24日,揭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揭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核实地都镇钱后村一化工厂仓库是否发生泄漏的情况汇报》,称:“经核实,该公司现有盐酸贮池8个,最大储存总量为3000吨;现有液碱储罐4个,最大储存总量为1900吨,该公司台风之前已经将所有存货售出,目前罐底只剩下用于压罐的盐酸、液碱共总约200吨,没有可以经营的货品。此次台风,造成该公司一围墙倒塌,但离储罐还有一定距离,经查实,未有出现液碱、盐酸泄漏的情况存在,经营设施未有损坏”等等。后来,地都镇党政部门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作社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化工公司赔偿人民币806000元,地都水产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化工公司的仓库搬离水产站。

【裁判结果】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本案中,化工公司提供了其未排放污染物的证据,而合作社无法证明化工公司排放了污染物,也无法证明侵权损害的结果及损害的数额及范围,更无法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依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在此前提下,原告仍需就污染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已经就其没有排污行为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原告需就被告存在排污行为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败诉的不利结果。该案为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提供了具有典型意义的范例,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我国《民法典》相应的规定为:“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心得】

美国近代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众所周知,法官所从事的司法职业并不要求活力四射和激情万丈。相反,司法的消极、被动、中立等特性要求法官稳重持中,具备一种超乎常人的心如止水的“冷性”品格,过度热情反而容易伤害司法的理性。只有达到“心如止水”的境界,法官才能用法律理性将自己铸造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才能成为社会良知的“守护神”。因此,司法审判活动需要的并不是激进莽撞、感情用事,而是保守冷静、耐心平和。法院不是江湖,快意恩仇不代表公平正义。侠客主张锄强扶弱、扶危济困,但“弱者”并不一定有理。对法官而言,法律与事实之外,别无尺度。当前,国家大力提倡保护环境资源,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官更应保持理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分配诉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既要保护环境资源,也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被侵权人”并非可以排除所有举证责任,其应对污染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关联性进行举证。本案中,原告虽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化工公司存在污染其养殖基地和养殖池塘的行为并且导致其遭受损害,相反,化工公司却向法院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实其没有存在污染原告养殖基地和养殖池塘的行为。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化工公司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法官简历】

林桂滨,男,1978年出生,2000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仙桥人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多次被单位评为年度先进个人及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被评为政法系统先进个人和“调解能手”;被记“个人三等功”二次和“个人二等功”一次。撰写的论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探讨》被中国知网收集并多次被他人引用。 

【法律信条】

身披法袍,心存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