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自认借款,“债权人”是否一定胜诉?

更新时间:2021-09-15 已浏览:1992 文章来源:原创

【案件提要】

债权人仅凭借条、收条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偿还大额债务,债务人、担保人虽自认借贷关系、担保关系成立,但债权人出借资金来源不清、款项交付不明,人民法院对借贷关系依法不予认定,债务人、担保人可自行清偿。

【争议焦点】

债务人自认借款是否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开持4份《个人借款合同书》、4份《收条》,主张唐某盛分四次共向其借款1000万元,陈某洲为借款作保证担保,要求唐某盛及其妻子杨某霞承担还款责任,陈某洲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某盛承认向陈某开借款1000万元,但主张其尚无能力还款,要求其妻子杨某霞一起承担还款责任,陈某洲承认为唐某盛的1000万元借款作保证担保,主张应先由唐某盛及其妻子杨某霞承担还款责任。杨某霞主张其对借款毫不知情,其名下财产已足够家庭开支,唐某盛也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其与唐某盛已分居多年,因此,杨某霞对唐某盛的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惠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开与唐某盛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款发生在唐某盛与杨某霞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开与陈某洲之间的保证关系合法有效。据此判决唐某盛向陈某开偿还借款,杨某霞、陈某洲对唐某盛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唐某盛对涉案借款的认可,不能当然地产生唐某盛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陈某开仍需就其与唐某盛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第一,陈某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证明陈某开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第二,对于涉案借款的支付方式,陈某开在民事起诉状、一审庭审、二审庭审的陈述均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第三,陈某开提交《借记卡明细清单》以证明其履行部分借款的出借义务。但该银行账户户名为陈某洲,且清单上相对应本案四笔借款的时间并没有款项出入。陈某开主张第二、第三、第四笔借款共700万元通过现金支付,除《收条》外却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综上,陈某开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唐某盛支付1000万元,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与唐某盛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对于陈某开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至于唐某盛对涉案借款的认可,因其与陈某开之间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陈某开清偿,法院对此不予处理。陈某洲认可本案借款并承认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其也可自行向陈某开主动还款,法院对此也不予处理。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开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认定“借款人”对涉案借款的认可,不能当然地产生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出借人”仍需就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有利于防止夫妻一方与“出借人”恶意串通、虚设婚内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也有利于防止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话法官】

小编: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邹秋玲:为了防止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纠纷,在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出借人应保存好款项交付的相关凭证。因现金交付款项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故建议以转账方式履行款项交付,且收款人最好是借款人本人的账户。如果借款人要求将还款直接转到他人账户,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向其出具书面通知。如果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凭证上签名,以保障债权能得到借款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偿。

2.同理,借款人也尽可能以转账方式归还借款,而且最好通过借款人本人的账户还款,收款人最好是出借人本人的账户。如果出借人要求将还款直接转到他人账户,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向其出具书面通知。

3.借款是否有计算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在借款凭证中明确约定。

 

【法官简历

邹秋玲,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长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撰写的案例分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审查标准—谢静金诉揭东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被2015年《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采用;论文《浅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参加广东省人大制度研究会第20次研讨会获奖,汇编在《回顾与前瞻》;案例分析《许慈欣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被广东省《调研与指导》采用。

 

【法律信条】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