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在送货单上签收货物对夫妻债务的认定 ——杜某松诉陈某金、陈某东买卖合同案

更新时间:2021-09-07 已浏览:1611 文章来源:原创

【基本案情】

陈某金和陈某东系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睡衣作坊生意。 20176月份,陈某金向杜某松购买布料,杜某松按陈某金的需求向其提供布料。2018731日经杜某松、陈某金结算,陈某金签名确认累计结欠布料货款409475元,陈某金在欠条中签名确认了该笔欠款。2018731日对账后,被告陈某金、陈某东已还款合计52000元,尚欠货款357475元。后杜某松多次催讨,但陈某金总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拖欠不还款,甚至故意避开杜某松。故杜某松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金、陈某东共同支付货款3574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欠款3574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81日起计至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

【案件焦点】

1.本债务是否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存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取消贷款基准利率,逾期付款损失该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金、陈某东自2017年开始向杜某松购买布料,截止至2018731日结欠杜某松货款409475元,有《欠条》及华盛布行《送货单》为证,《华盛布行》送货单上提货人处的“陈丹”字迹,经鉴定该字迹系陈某东所写,上述债务发生在陈某金、陈某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杜某松主张陈某金、陈某东共同偿还,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欠条》出具后,杜某松自认陈某金、陈某东已还款合计5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现杜某松请求陈某金、陈某东偿还货款3574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但自2019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改为:以欠款357475元为基数,自201881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9820日起至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

陈某金、陈某东付还杜某松货款3574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欠款357475元为基数,自201881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98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法官后语】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债务的《欠条》由陈某金签名确认,《送货单》则由陈某金的配偶陈某东签收,综合全案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亦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对于逾期付款损失,20198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15号》文,自2019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由LPR替代,本债务发生在2019820日前后,则2019820日前按其同期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9820日后按其同期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LPR)分段计算。


         编写人: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张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