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撞了人咋赔? 众包型用工最难判责!

更新时间:2021-11-05 已浏览:1476 文章来源:原创

近日,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最近三年来,广东每年都有数十宗涉外卖骑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他们中有的是肇事者,有的是受害者。揭阳一位外卖骑手撞人后,被判要自掏腰包赔20多万元。

外卖骑手撞到了人,该咋赔?据悉,当前的外卖骑手可分为自营骑手、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三大类。法学专家介绍,最复杂的是“众包”型用工关系——平台的支配性比较弱、抽成获利较少,导致其与传统用工模式有很大不同。一些“众包”型平台为逃避责任,让骑手披着四五家公司的“马甲”工作,出事后往往由骑手自己负责。

专家呼吁,互联网用工时代需要对劳动法作出相应修改,让相关互联网平台公司无法逃避法律监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说案:揭阳一外卖骑手撞人后  赔偿伤者20多万元  

最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与骑行者相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骑手朱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20余万元。

2019年8月24日16时许,骑手朱某驾驶其未购买保险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某村市场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当时,朱某的外卖箱中没有需配送物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和林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9年8月至12月,林某住院治疗,医疗费超29万元。由于朱某系刘某运营的生活平台的骑手,该生活平台由一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维护工作,伤者林某将朱某、平台运营者刘某、科技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科技公司作为软件开发方,没有参与平台运营行为,故法院对原告林某请求被告某科技公司对本案损失和被告朱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平台《注册协议》、朱某与刘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朱某的陈述等证据,朱某和刘某的合作协议关系依法认定为居间合同关系(又称中介合同关系),刘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依法不需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作为侵权人,应对林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于是判决朱某赔偿林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了解到,自2018年以来,广东法院每年都要审理数十宗涉及外卖骑手撞到他人或被他人撞到引发的民事、刑事案件。其中,2018年、2019年均为20多宗,2020年为30多宗,今年以来已有10多宗。 

骑手与平台间的用工关系  影响侵权责任划分

办理该案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林汉葵介绍,当前,外卖骑手可分为自营骑手、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三大类。自营骑手受雇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形成劳动关系。专送骑手是指由第三方配送公司负责招聘和管理的外卖骑手。众包骑手是指通过外卖平台经营者对外提供的外卖APP应用程序自行注册的外卖骑手。骑手与平台的法律关系影响侵权责任划分。

林汉葵表示,本案事故发生时朱某虽身穿外卖平台经营者统一配发服装,但外卖箱中没有需配送物品,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朱某正处于接单或者送餐状态。且朱某未主张受雇于刘某,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骑手员与平台之间并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伤害时或致使第三方出现伤害时,责任由朱某承担,刘某不为其承担任何责任”,故应认定朱某与刘某不构成劳动、劳务关系。

本案中朱某有权决定是否承接跑腿任务,平台不限定考勤、不限定工作时间和地点,无指定的地点报到,无完成配送任务的额度要求,且朱某与平台经营者间没有底薪和固定结薪周期的约定,报酬来源于点餐者支付的配送费,配送费在完成跑腿任务后可随时结清、提取。

林汉葵指出,可见涉案平台是为骑手与点餐者提供交易撮合与处理、订单查询与管理、配送费用代收代付、在线交易处理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根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朱某属众包骑手,其与平台经营者之间依法认定为居间合同关系。刘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有平台为了逃避雇佣责任 诱导骑手注册成经营主体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孟强表示,互联网平台的用工责任问题属于新型用工责任问题,也是劳动法学界尚未解决的没有形成通说的问题,另外,它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很多国家都出现过。

孟强介绍,从民法角度讲,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孟强表示,也就是说,自营的平台公司(雇佣劳动者作为自己员工进行工作的公司)的责任承担以及劳务派遣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典规定得很清楚。但“众包”型用工关系,情况往往很复杂。

“众包”型关系有两个特点:一是平台的支配性比较弱,它不要求劳动者在固定时间上班、也没要求必须接多少单;二是平台抽成获利相对较少。

与传统用工模式相比,“众包”型用工关系中,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撮合作用,用工特征也没那么明显,很多法院没法把平台拿来作为赔偿的主体,最后只能由劳动者自己赔。

“有社会调查学者通过长期调查发现,相关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更复杂:骑手注册的App是一个公司,与骑手签合同是另一个公司,接单的是第三家公司,给骑手交个税的是第四家公司,而给骑手发工资的居然是第五家公司……用四五家公司把骑手绕进去,最后无法认定雇主究竟是谁。那么,一旦出了事,骑手找哪家公司去?骑手与这些公司保持着若有若无的联系,最后造成了要求骑手个人承担责任的局面。”孟强说。

“现在还发现有平台用更缺德的做法,故意诱导骑手去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这意味着骑手是经营主体,而不是员工或雇员,是在为自己的利益劳动,出了事完全由自己负责。”孟强表示,抛开这些极端个案表面错综复杂的关系,追问骑手的劳动究竟为谁创造了最大价值,答案依然是互联网平台和大公司,因为这些平台和公司处于“食物链”的上端。

孟强认为,互联网用工时代需要对劳动法作出相应修改,让相关互联网平台公司无法逃避法律监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外,互联网平台公司要把收入更多地用来给劳动者作出补偿,提高劳动者的待遇。 

提醒:骑手不守交规  可能害人害己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林汉葵提醒,广大骑手在送餐时要牢牢遵守交通规则,切不可为了争分夺秒铤而走险,忽视交通安全。倘若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不但危害自身生命健康,还可能面临对他人人身损害的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