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1-02-09 已浏览:1785 文章来源:原创

(一)基本案情

一、贪污的事实

(一)陈某翘在担任揭东区新亨镇某村党总支书记及村委会主任期间,新亨财政所拨付给村扶贫资金2笔共人民币(下同)42万元,其中一笔30万元为“责任到人,规划到户”扶贫款,另一笔12万元为普通扶贫款。陈某翘为侵吞上述款项,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饮水工程支付工料款的事实,制作了金额为43.5万元的普通收据在村进账报销,除2万元归还该村原来的借款外,其余41.5万元被陈某翘占为己有。

(二)陈某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危房改造补助工作的职务便利,明知其妻彭某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而予以申报,骗取危房改造款1.5万元。

(三)揭东区新亨镇某村委会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变电站塔基建设的有关赔偿工作时,陈某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在明细表伪造部分村民签名冒领及以多报少发的方式,贪污青苗补偿款93770元。案发后,陈某翘的家属向村委会为陈某翘退清赃款9377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家扶贫资金共计41.5万元,侵吞危房改造补助款1.5万元,侵吞国家青苗补助款9.377万元,即贪污总额52.377万元。已退赃款93770元。

二、职务侵占的事实

陈某翘利用担任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某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的便利,在该村建设饮水工程过程,通过自制单据进账报销的方式侵占集体资金28.25万元;在该村引水入户工程建设中,收取三经联社上缴的水表费及工程款共计63.3万元,以不开具收据、不进账的方式占为己有;在村进行村文化广场建设过程,通过制作虚假单据报销后将2.7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陈某翘已退赃款11836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翘侵占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某村集体资金共计94.25万元。

(二)裁判结果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上诉人陈某翘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扶贫专项资金工作和开展危房改造补助工作及其他工作过程,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制作虚假单据报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等方式,侵吞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陈某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开支方式、制作虚假单据报销及不进账的方式,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陈某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陈某翘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已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翘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改判的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判决陈某翘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三)典型意义

二审法院坚决贯彻严惩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理念,确保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依法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二审法院秉承以打促防的原则,严惩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满意,为顺利实施脱贫攻坚工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编写人: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