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爱的转账”能要回来吗?

更新时间:2021-10-22 已浏览:1739 文章来源:原创

来源:揭阳日报第3版社会·民生

时间:2021/10/18

通讯员:陈启何

 

热恋中的情侣通常喜欢互赠礼物,有时更是直接通过网络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但是,一旦分手闹掰,“爱的转账”还能要回来吗?日前,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由于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据,未能拿回“爱的转账”。

2020年1月,普宁的小郑和家住广州的小汤(女)在某网络相亲平台上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据小郑陈述,在谈婚论嫁期间,小汤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其“借款”,共计1.3万元。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及工作原因分手。通过协商,小汤承诺将之前所欠“借款”偿还小郑,但一直没有履行承诺。于是,小郑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汤偿还“借款”1.3万元。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郑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中并没有借贷意思表示。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转给被告的钱是准备结婚用的”,上述案件的纠纷应为其他法律关系,而非借贷法律关系。

因原告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能够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依法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需要符合借贷合意、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情侣恋爱期间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资金借贷的情况,两者往往难以区分,所“借贷”财物是否需返还要根据该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借贷,也应予返还,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上述案件中,小郑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关证据,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恋人之间的转账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又恐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签署借据破坏双方感情,就应该在转账时明确表示系借款,并留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