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更新时间:2021-10-08 已浏览:5234 文章来源:原创

(一)督察室

组织开展本院审务督察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对基层法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落实上级法院规定、决定情况开展司法巡查;指导督促基层法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制订全市法院督察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举报网站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院党组授权范围内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负责应由督察室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处

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院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市中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协同做好全市法院系统机构、编制的有关审核工作;负责市中院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计划生育、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等各项工作;负责全市法官等级、司法警察警衔审核并报省法院审批评定;协助地方党委和院党组考察协管干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组织落实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在职进修等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三)执行局

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和指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执行工作总体部署,掌握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动态;研究答复全市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配合干部管理部门协管基层法院执行局局长作;负责执行由本院一审且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刑事罚没等案件;统一调配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组织全市执行大会战和专项执行统一行动,组织市内法院之间的交叉执行,审查受理非诉讼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管理本市与外市法院之间、本市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协调本市与外市法院之间、本市法院之间执行争议案件;负责协调地方各部门及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督促、催办上级部门和院领导等批办的执行案件及基层法院久拖未执结的案件,纠正基层法院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的案件,提出并组织实施需要提级执行的案件;处理执行中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等。

(四)办公室

协调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督办院领导党组会议、院长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与市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及上级法院交办的督察案件和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个案监督案件;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收发、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检查指导各基层法院相关工作等;负责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院机关全市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负责本院图书管理和报刊订发工作;负责应由办公室承担的其他工作。

(五) 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承担案件督办、催办工作;负责重大敏感案(事)件的协调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判质量管理,组织案件质量、裁判文书质量以及法官庭审质量评查;负责审判绩效管理和司法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各类案例的采编和报送工作;负责对司法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承担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专职委员的工作事务,开展审判指导;负责应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其他工作。

(六)立案庭 

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财产、证据等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审理对管辖异议、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以及对法院之间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进行协调处理或指定管辖案件;办理立案阶段诉讼费的缓、减、免交手续;指导基层法院立案工作。

  (七)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判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犯罪等案件;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相应的刑事审判工作。

(八)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判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等刑事案件;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办理相关大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相应的刑事审判工作;指导少年法庭工作等。 

(九)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审理一二审有关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审理国内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及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十一)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理本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著作权、商标权(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除外)、技术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本市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等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本市辖区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含按照级别管辖确定的一、二审案件;审判本市辖区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含按照级别管辖确定的一、二审案件;审理其他民商事案件;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的相关审判工作等。

(十二)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查相关案件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宣判以及案件装订归档;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等工作。 

(十三)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挂靠行政审判庭)

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及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查处理不服基层法院和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各类国家赔偿申诉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及司法救助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及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事项;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十四)审判监督庭 

审理省法院指令再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审理已经发生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十五)研究室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汇报,统筹协调司法改革工作;负责本院信息简报采集、编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学术论文、调研活动和司法建议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负责参与地方性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工作,并提出意见;负责就法律适用问题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负责指导基层法院的调研工作;负责应由研究室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六)新闻宣传办公室(信息中心)

 负责新闻宣传报道,摄影摄像,新闻发布;负责组织协调记者采访;负责司法舆论监控、应对、引导;负责本院门户网站、官微等的维护管理等工作;负责本院智慧法院建设及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统筹并指导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负责本院网络、系统设备及其硬件的维护,负责本院远程视频提审、视频会议等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应由新闻宣传办公室(信息中心)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 

负责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本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的管理;指导基层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两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本院(含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安全保卫、车辆调配使用工作;负责司法技术鉴定和指导基层法院行政装备工作;指导和监督机关服务中心等有关工作;负责应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八)司法警察支队

组织实施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以及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指导、监督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押解、值庭工作,协助执行局执行案件;负责枪支弹药管理;检查、监督全市法院枪支、弹药、械具的使用,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应由法警支队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九)信访室

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信访事项,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综合、调研信访情况,及时提供信访信息;对紧急、重大信访问题和跨部门的信访问题,进行协调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检查、指导、协调本院各部门和基层法院的信访工作;承办其他信访事项。 

(二十)书记员室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统一管理、书记员各项工作的统一安排;负责裁判文书送达、诉讼档案立卷等辅助性工作;指导全市法院书记员序列管理工作。

    (二十一)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本院机关后勤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