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毒品!揭阳中院发布3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1-06-29 已浏览:3258 文章来源:原创

2021年6月26日,是第34个“国际禁毒日”。

拒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对涉毒犯罪分子形成高压震慑,彰显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

 

案例1:吴某清、陈某群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实施毒品犯罪数量大的,依法判处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清,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惠来县岐石镇。

被告人陈某群,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初中文化,做工,住惠来县岐石镇。

被告人吴某朝,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初中文化,经营杂货铺,住惠来县岐石镇。

被告人林某岳,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经商,住惠来县隆江镇。

2014年7月下旬,吴某清、陈某群、吴某朝经密谋合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事宜,商定由其三人共同出资,按出资比例各占制毒利润的份额,由吴某清负责购买制毒原料、制毒工具、毒品的销售,陈某群负责租赁制毒地点、搬运制毒原料、制毒工具,吴某朝负责制造毒品。后三人按分工着手联系租赁场地等事宜,雇佣他人于2014年7月31日晚上开始进行制毒,于8月3日凌晨4时许成功制造甲基苯丙胺。

2014年8月4日下午,吴某清、陈某群等人将上述制造的20千克甲基苯丙胺运到惠来县隆江镇林某岳家贩卖给林某岳。

2014年8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抓获林某岳时,在其家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净重19.873千克。另在制毒工场现场查获到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含晶状物)约1000千克,含甲基苯丙胺白色晶状物132.7千克及一批制毒工具。

此外,在2014年7月某天,吴某清、林某岳在林某岳家中密谋合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事宜,商定由吴某清、林某岳共同出资,由吴某清负责购买制毒原料、联系制毒师傅,林某岳负责租赁制毒地点、购买制毒工具、购买制毒所需的化学药品。后二人按分工着手租赁场地等事宜,雇佣他人于7月30日后开始制造毒品。8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林某岳家里抓获林某岳时,现场查获到含甲基苯丙胺白色晶状物约45千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吴某清、陈某群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运输、制造,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吴某朝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制造,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林某岳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制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吴某清分别与陈某群、吴某朝、林某岳合伙制造毒品,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且制造毒品数量大;吴某清、陈某群、林某岳贩卖毒品数量大;吴某清、陈某群运输毒品数量大,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对吴某清、陈某群、吴某朝、林某岳均应依法严惩。

据此,法院依法对吴某清、陈某群、吴某朝、林某岳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对于制造毒品等毒品源头性犯罪行为,制造出的毒品经贩卖、运输等流转环节进一步扩大了毒品的危害性,应坚决予以严惩,特别是对于查获大量毒品的制毒工场的主犯人员,应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法严惩。本案中吴某清等人制造、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巨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应依法判处死刑,充分彰显了法院对毒品犯罪重拳出击、严厉惩处、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案例2:黄某贤贩卖毒品案

——贩卖止咳水供吸毒人员服用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贤,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住普宁市流沙南街道。

黄某贤于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埔村菜市场附近其住处多次贩卖“万咳疗”止咳水、“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吸毒人员许某填服用。黄某贤被抓获后,在其住家现场查获“万咳疗”止咳水1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33瓶。经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万咳疗”止咳水、“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黄某贤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毒品给他人服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国家列管的药用类精神药物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止咳药水本是用于治疗疾病的药品,但是由于含有具有成瘾性的成分可待因,被不法分子贩卖给吸毒人员服用,其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破坏社会秩序,应依法以贩卖毒品罪进行定罪处罚,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3:陈某林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

——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的,依法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林,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揭西县凤江镇。

2014年2月份至11月份间,陈某林多次贩卖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佳、杨某发、杨某彬、杨某来,同时还多次容留上述吸毒人员在其位于揭西县凤江镇的家中吸食海洛因。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陈某林无视国家法律,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还在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身体健康权利,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法院遂依法判决陈某林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吸毒也易诱发其他次生犯罪,应予以严厉打击。对于既贩卖毒品又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更具有犯罪的隐蔽性,增加了查处毒品犯罪的难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并从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