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肩担道义 兰心传真情——记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邹秋玲

更新时间:2021-06-22 已浏览:2594 文章来源:原创

来源:揭阳日报第1、2版要闻【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先进系列之二】

时间: 2021/4/10

记者:刘春玉

通讯员:林昭仪

“谢谢邹法官!幸好您为我主持公道,帮我维护合法权益,我才能在离婚时分得自己应得的财产,谢谢您!”最近,市民林女士收到判决书时,向主办法官邹秋玲频频致谢,感恩法官依法公正审理,在前夫恶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她获得了应得的财产份额。

邹秋玲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四级高级法官。2013年被评为“全国法院优秀廉政监察员”,2014年获市“三八红旗手”称号,2017年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工作者”,2019年获二等功,2020年被评为“揭阳市审判业务专家”。

勇挑重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邹秋玲同志是我们庭的办案能手和业务专家,这几年庭里的许多重大审判任务都在她手里圆满地完成,她政治素质好、法律功底深,民事审判能力非常强,是我们庭的骄傲。”这是市中院民二庭庭长肖洪俊对她的评价。

2017年,揭阳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金融机构改革的案件,这批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金额巨大、当事人多、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对全市金融工作安全有所影响。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这批案件,成立专案组,经过慎重考虑,决定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邹秋玲担任审判长,与另外两位法官组成专门的合议庭审理这批案件。

面对堆积如山的案卷材料,错综复杂的案情及媒体社会的高度关注,邹秋玲把讲政治与防风险放在首位,把细心审查与高效审理结合起来,加班加点,连续奋战,把这批系列案办成精品案。经过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此系列专案81个案件已经顺利审结,成功化解了金融风险,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实事求是,坚守司法公正宗旨

如果说,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法官就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卫者。

“诚信是法官最基本的信条。我觉得作为一名法官,就要有所担当,最重要的是要守好心中那杆称,对自己经手的每一宗案件真正问心无愧、真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坚守司法公正的宗旨。”邹秋玲说。她坚守着自己的法律信仰和审判理念,“能够为当事人伸张正义,让我有满满的成就感,当事人由衷的感谢也让我深深感受到自己的价值所在。”

2016年,郑州市一材料公司因未按时发货,被广东某钢铁公司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判决解除合同、材料公司返还钢铁公司已支付货款5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5万元。材料公司的负责人十分着急,一筹莫展,担心客户专门定制的产品将长期积压在仓库无法收回成本,还要赔上巨额违约金,这对小企业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

材料公司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后,邹秋玲担任了该案的审判长。因双方对“签订的《供货合同》《变更协议》应继续履行还是解除”争议较大,涉案标的物的规格、参数以及生产程序较复杂,合议庭认真阅卷审查,经过庭前和当庭调查以及庭后察看现场等,最终认为该案是一起定作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标的物具有特殊要求,是特定物,双方在后续签订的协议中对交货日期也作了变更,即‘预砌验收通知’,而钢铁公司没有到工厂预砌验收导致材料公司未能发货,材料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先验收再发货,并不构成违约。”邹秋玲认为,不能因为钢铁公司不履行验货义务,反而加重材料公司的义务。市中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依法维护了材料公司的合法权益。

刚柔并济,释法明理巧定纷争

作为一名女法官,邹秋玲把女性的细致、敏锐和法官严谨、审慎的特质结合起来,坚持法律的精准适用,坚持证据认定规则,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工作思路。凡是她主办的案件,她要求当事人尽可能亲自到庭,甚至为了让全部当事人到庭而特意调整开庭时间,她认为:“通过现场与当事人对话质证、观察当事人说话的神情和语气等细节,可以获取大量的信息,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6年,邹秋玲受理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陈某称唐某向其借款1000万元后尚未归还,遂将唐某及其妻子杨某、担保人陈某洲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唐某付还陈某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妻子杨某和第三人陈某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某由于听信丈夫会处理好事情而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收到判决书后懵了,坚称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遂提起上诉。

经仔细调查,邹秋玲发现杨某与唐某夫妻感情不和,唐某自2010年起便不在家中居住,唐某对外借款用于投资公司,要求妻子杨某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明显不符合常理。邹秋玲认为:“基于唐某与杨某的婚姻状况及利益冲突,虽然唐某单方面承认该笔借款,也不能当然地产生唐某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陈某仍需就其与唐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庭审过程中,邹秋玲着重围绕借款的细节,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后发现:陈某并未能证明自身的资金出借能力,且在民事起诉状、一审庭审、二审庭审对涉案借款的支付方式的陈述均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而借款人唐某从未亲自收取借款,且对借款各种详情均不清楚……综上,陈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唐某支付1000万元,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与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市中院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杨某不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对适合调解的案件,邹秋玲则尽可能为双方当事人考虑,充当调解人,化解双方矛盾,促进司法和谐。2011年受理的一宗难缠的纠纷案件由于涉及普宁市水利工程,邹秋玲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从有利于当事人矛盾化解、有利于当地经济生产、人民生活大局出发,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不厌其烦做好析理释法工作。经多番努力,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签订了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