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酒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买单!
车主为爱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是不是便可万事大吉?实则不然,如符合保险合同中合理的免赔条款,保险公司将不必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近日,揭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判决投保人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酒后驾车+逃逸,司机惹官司 2020年9月,张某智驾驶小轿车与杨某花驾驶的脚踏三轮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花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5.6毫克/100毫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车主,张某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事后张某智和保险公司均没有支付过赔偿费用,杨某花的母亲、子女将张某智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险部分的赔偿责任分配,即保险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的问题。保险公司主张,张某智饮酒后驾车,在事故发生后既没有立即停车,也没有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更没有积极救助被害人,反而驾车逃离现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符合事先约定的免赔情形,故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张某智主张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赔条款进行提醒,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商业险保单为电子保单,在保险公司已充分提请注意仔细阅读有关条款后,张某智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广东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3份文件的投保人签章处签名,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及饮酒驾驶等情况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张某智还在《机动车辆保险放弃索赔声明》上签名,《声明》载明了“……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该起事故商业险的损失费用,由本人承担放弃索赔部分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饮酒后驾车并在肇事后逃逸是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可以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且在订立合同时已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故上述免责条款生效。根据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张某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人民币18.19万元,张某智赔偿三原告人民币63.20万元。 此外,张某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法官提醒 酒后驾车危害大,肇事逃逸代价高 法官提醒,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广大市民驾驶车辆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切勿存有侥幸心理,要坚决杜绝饮酒驾车及肇事逃逸等行为,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另外,机动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是为了规避风险,把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减轻自己的损失。但是,保险不是万能的,并非所有损失均有保险兜底。投保人在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仔细阅读了解合同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等相关条款说明,充分理解免赔情形,倒逼自身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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