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更新时间:2021-05-13 已浏览:6526 文章来源:原创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92年,1993年1月1日正式接管审判业务,内设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研究室、新闻宣传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科、督察室、信访室、书记员室、司法警察支队与机关服务中心21个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下辖榕城区、揭东区、普宁市、揭西县及惠来县5个基层人民法院,全市共有人民法庭24个。截至2021年7月,全市法院在编干警716人,其中市中院在编干警152人。

近年来,市中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审判执行质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中院始终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大力加强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法治信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向纵深发展,努力打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法院铁军,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其中,市中院刑一庭获“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吴惠水获“全国模范法官”、广东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邹秋玲、高少哲获“全国法院先进个人”,潘克喜获“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先进个人”,荣立个人二等功10人次、三等功98人次。

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全市法院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揭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主要职责

市中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对地方性规章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主管全市法院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等;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领导院直属机构和社团工作;

(十二)协管全市基层法院的业务建设和物资装备建设;

(十三)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市中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