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 揭阳中院以队伍教育整顿促审判质效提升

更新时间:2021-04-20 已浏览:4950 文章来源:原创

来源:揭阳日报第2版要闻《学党史 强党性 促整顿》专栏

时间2021/4/12

记者卢旭锐

通讯员林昭仪

 

揭阳中院扎实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努力将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审判工作实效,注重各类民生案件的巧妙处理,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温情调解,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如何在离婚案件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孩子健康成长一直是法院及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问题。

2020年7月,朱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朱某、黄某离婚,两名婚生子由双方分别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揭阳中院上诉,请求两名婚生子均由其抚养。

 

 

受理该案后,揭阳中院主办法官认为,一审法院在处理抚养权问题上重点考虑公平原则,其判决于法理上并无不妥,但两名婚生子年幼时母亲离家,从小由父亲、奶奶一手带大,结伴成长,将小儿子判由“素不相识”的母亲抚养,不利于两名孩子的健康成长。

 

 

主办法官从维护小孩身心健康出发,从情与理的角度和朱某充分沟通,最终朱某同意两名孩子归黄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这一调解让两名孩子得以继续结伴成长,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司法为民,为弱势群体撑起法治蓝天

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揭阳中院充分发挥法治力量,依法给予弱势群体特殊保护。

2019年8月,邹某红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0年4月,邹某红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邹某山查出身患“鼻咽癌”,一审法院鉴于邹某山身患重病需要照顾等,再次判决不准离婚。邹某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揭阳中院。

揭阳中院主办法官经调查审理,认为其夫妻关系确已破裂,虽邹某山身患重病,如若强行要求两人在一起,不仅无法修复两人关系、使邹某山得到照料,对邹某红也不公平。

 

 

二审法官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兼顾弱势群体出发,做足邹某红思想工作,让其承担一些经济补偿,作为补偿邹某山房屋折价款及经济帮助,双方最终自愿离婚。

换位思考,让法治阳光照亮求学之路

2020年2月,姨父方某文因侄女陈某璇占用他名下的集资房,诉请法院判决陈某璇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费。一审法院以方某文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方某文不服,上诉至揭阳中院。

揭阳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以陈某璇外公名义登记,由女婿方某文全额出资建设,房屋权益归方某文所有,该房屋在陈某璇外公生前由其与离异女儿林某(陈某璇母亲)居住。外公去世后,直至2019年林某去世,该房屋一直由林某母女二人居住。

 

 

主办法官认为,房屋权益虽归方某文所有,但陈某璇系在校女大学生,父母早年离异,母亲去世,父亲对其不管不顾,自身没有房屋居住。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官与方某文反复沟通,让其从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出发,为侄女完成学业、解决毕业后居住问题的后顾之忧出一份力。

 

 

经多方努力,方某文最终同意房屋由陈某璇居住至毕业后六个月,并付6.5万元帮其解决其他问题,双方圆满解决纠纷。在拿到第一期帮助款后,陈某璇专门向法官寄来感谢信。